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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冲刺精讲:吸收犯
发布日期:2015-08-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概念与特征:是指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因为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其核心问题是数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因为数行为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常常处于同一犯罪的过程: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吸收犯的吸收关系包括: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后面两种不属于吸收犯的典型形态) 法律 敎育 网

(2)典型例子:行为人盗窃枪支后又私藏的;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运输的。

(3)处理原则:重罪吸收轻罪

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

吸收犯大体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的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必要另认定为其他犯罪),而牵连犯则比较复杂。吸收犯与牵连犯是存在一定交叉的。一个区别标准是看侵犯客体以及作用对象是否具有同一性,即吸收犯要求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统一的具体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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