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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重婚罪的证据该怎么收集
发布日期:2015-08-26    作者:孙超律师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相关的司法解释: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
相关的法条:
《刑法》第258条规定,对于重婚罪的刑罚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案为自诉案件,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此要符合提起自诉的条件,否则将不被人民法院受理。
重婚罪的自诉人要提起自诉,最重要的是收集证据,证明对方与他人确实在外以夫妻名义生活。要证明对方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要靠自己搜集证据,收集的证据可以包括:
一、调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由居委会出具对方与他人共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证明。
二、对方与他人在外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众的证明。
陈志群律师提示,在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通常要达到一定时间,一般认为是三个月;另外,主要需要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证明,这是很重要的。
在起诉重婚罪的诉讼中,搜集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双方只构成同居关系,而不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由于重婚罪具有对合偶性的特点,单个人不能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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