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争取
原告与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被告委托我方作为其一审代理人,经了解案情结合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孩子王某1和王某2由被告抚养教育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首先,孩子王某1和王某2从出生以来一直都跟随答辩人一起生活,且大部分时间也由答辩人父母亲帮忙照顾。答辩人从孩子出生后便倾注所有的心血,打从孩子出生以来都是答辩人一直在身边照顾关心孩子的生活起居,熟悉孩子的脾气,孩子的生活习惯。孩子从小也未离开母亲身边,也已经习惯了同母亲一起生活的环境,孩子的习惯及生活环境已经形成固定的生活模式。若孩子由答辩人抚养,对两孩子来讲,其周遭的生活环境并没有发生改变。相反,原告从孩子出生以来基本上未与孩子一起共同生活更不用说照顾。正如原告起诉状诉称孩子出生后其一直都在外地工作很少回来。如果归原告抚养,然因孩子从出生以来基本都从未曾与原告共同生活在一起,且原告基本都是在外忙于工作也根本无暇帮助照顾孩子,偶有回来却因孩子吵闹,也对年幼的孩子大声吼骂。即使原告再婚,后妈难以用心照顾小孩,无论哪一种选择,对孩子都是不适合的,孩子终究成为孤独儿童。如何给孩子一个稳定的家庭教育环境。倘若孩子跟随原告生活,对于孩子来说,父母分开已是不幸,不能时时从父母那得到关注更加不幸。同时,孩子原有的生活习惯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无疑对孩子健康成长必将造成严重的不利后果。
其次,孩子王某1已满十周岁,且其明确表示其愿意并希望一直跟随答辩人一起生活,故王某1依法应判归答辩人抚养。而孩子王某2刚满五周岁,年龄尚小,从出生以来都是答辩人跟在身边一手带大了,其对母亲的爱是无法割舍的。如果突然失去这种爱,不但对母亲来说痛彻心扉,对孩子来说也是极大的打击与无法弥补的伤害,作为一个五周岁的小孩子根本无法承受起这种打击。改变生活习惯也明显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再者,原告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若孩子跟随原告生活将对孩子健康成长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原告诉状所述虚假。其一,关于家庭开销及孩子日常费用大部分都是答辩人娘家帮忙资助,并非如原告所述全由其负担。答辩人与原告生育两个孩子以来,两孩子的衣食起居主要是答辩人亲自照顾,答辩人从孩子出生以来把所有的精力也都用在孩子身上,平时的生活开销及孩子的学费一小部分确是原告寄回来,原告有的一年给两千元,有的一年给三千元,近一年多原告分文未付。答辩人没办法也只能回娘家请父母帮忙资助。其二,关于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证实系原告为规避计生政策迟迟不与答辩人登记结婚。答辩人与原告自订婚以来,多次催促原告登记结婚,但原告均推脱再生养一个为理由。原告的多次催产及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给答辩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致使其在2008年期间先后堕胎两次。原告虽然没有履行与答辩人登记结婚手续,其实按照民间风俗答辩人和原告已属名副其实的夫妻关系。从2005年订婚以来答辩人自始至终也一直恪守本分,尽心尽责在原告家陪伴公婆照顾孩子,不料原告在事业有所成就时居然上演现代版“陈世美不认妻”弃糟糠之妻于不顾,企图另觅新欢,此事世理难容。答辩人在此请求法院查清案件给予答辩人一个公道。其三,原告诉称因与答辩人性格差异无法和睦相处故此解除婚约并非事实。事实上原告在外已另有新欢并准备结婚,答辩人也从未想过原告既然如此绝情,弃其糟糠之妻于不顾,自原告从河北结束办厂回家以来,一直想方设法赶答辩人离开,答辩人考虑到孩子尚小也一直忍气吞声。然原告不但变本加厉对答辩人恶语相向,更有甚者完全不顾孩子感受在孩子面前口出狂言,企图赶走答辩人。原告的种种劣行也给孩子造成严重的内心不安与害怕,导致孩子王某1最近成绩直线下降,答辩人恳请法院对此可以通过王某1学校老师予以查清。综合考虑原告的种种不负责任行为已经给答辩人和两孩子造成重大的身心伤害,答辩人更不想让年幼的孩子再一次受到更大的伤害。对于家庭破碎的孩子来说,更需要加倍的爱。而这些用金钱代替不了的,原告根本也给不了。请求法院予以查清案件事实保护妇女权益,并给予答辩人两个可怜的孩子一个健康安定的生活环境。
第四,答辩人现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及存款,且答辩人父母亲也表示愿意帮助答辩人一起照顾两孩子。答辩人完全有能力给予两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
综上,孩子王某1现年满十周岁且其明确表示愿意并希望一直跟随答辩人一起生活,女孩王某2年龄尚小,改变生活环境将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为保障两孩子稳定的生活环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孩子王某1和王某2继续由答辩人抚养为宜。……
二、关于抚养费问题
结合孩子王某1现读小学,王某2上幼儿园情况,各方面开支巨大,……请求法院在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予以充分考虑,请求判令原告每月支付俩孩子抚养费xxx元至其各年满十八周岁止。
综上所述,从保护儿童妇女权益为原则,保障孩子王某1、王某2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答辩人抚养,原告支付相应抚养费,(可以随时探望)并依法分割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两个孩子,因非婚生女王某2年幼,长期虽母亲生活,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抚养孩子存在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之情形,故不宜改变王某2的生活环境,判决王某2由被告直接抚养为妥。非婚生子王某1现也主要由被告照顾,其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征求其意见,表示愿意跟随被告生活。本院认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改变王某1的生活环境为宜。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应尽的义务,被告直接抚养两个孩子,原告应当负担孩子相应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