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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冲刺精讲: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发布日期:2015-0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指民事法律行为借以表现的方式,它取决于构成该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如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指用书面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 法律 教育 网

3、推定形式。推定形式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按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经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如在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的行为就可推定为行为人购买物品的意思。

4、沉默形式。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如继承法规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后未公开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另外《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均有沉默形式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才可以将行为人的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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