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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签订的抵债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5-08-25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基本案情简述
    王XXX在郑州经营钢材生意,客户李XXX经常到他的店铺进货。由于年岁相近,两人逐渐成了朋友。此后,李XXX经常在购货时赊账。起初,王XXX并未在意,直到2014年12月年终结算时,他才惊讶地发现,李XXX已拖欠了71余万元的货款,这对王XXX而言不是一个小数目。
    于是,王XXX多次向李XXX讨要欠款。在归还了5万余元后,李XXX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拒绝继续支付货款,并出具了一张欠条。之后,王XXX多次讨要均未果,便将李XXX诉至法院。李XXX收到起诉状后,主动联系王XXX要求用妻子名下的轿车抵债,并表示该车是新车,相关手续办下来55万余元,才跑了5000多公里,未出过事故,没有贬值。王XXX事后称,李XXX的条件让缺少代步工具的他很心动,他看车外观是新的,中控台公里数也是5000多公里,觉得自己也不会亏多少钱,就相信了李XXX的话。
    2015年1月,两人达成偿还协议,李XXX以自己妻子名下的轿车抵债,并再支付5万元现金,李XXX收回欠条,王XXX也从法院撤诉。
    孰料,就在王XXX喜滋滋地将车开回老家准备过户时,当地车管所检测出李XXX妻子名下的这辆车出过重大交通事故,发动机和变速箱均已换过,且车辆识别号存在焊补痕迹,故车管所不予过户。王XXX再次找李XXX时,对方以车辆已交付,责任自负为由拒绝撤销之前的偿还协议。
    2015年3月,王XXX又一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用轿车抵货款的协议;被告李XXX支付货款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付)。经鉴定,涉案轿车(鉴定基准日为2015年3月24日)的市场价格为21万元。
二、法院判决结果
    8月18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以轿车抵债的协议;被告李XXX偿还原告王XXX债务及利息。
三、律师--法理解说
原告王XXX与被告李XXX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被告李XXX作为债务人,在履行债务的过程中与作为债权人的原告达成合意,用涉案车辆抵扣双方价值61万元的债务。但涉案车辆价值经鉴定为21万元,用价值21万元的车辆抵扣所欠债务,显失公平。
故原告王XXX主张撤销原、被告之间用轿车抵货款的协议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协议撤销后,原债务未清偿部分仍应由原债务人实际清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四、律师提醒
    大家在进行二手车相关交易时,要注意核对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原始发货票、机动车行驶证、养路费证明、年检证明及保险单相关信息,并注意观察车辆有无发生剐蹭或者碰撞事故的“硬伤”,特别是对于几经易手、辗转多人、卖方并非登记的权利人的车辆,更要注重理清真实权利,同时注重保存转账凭证、购车协议等相关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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