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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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因故延期
上海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为30万元,原股东为葛某和张某两人,其中葛某占10%股权、张某占90%股权。2011年8月8日,两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葛某转让其所有的10%股权并作价16万元给张某。协议约定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钱款给葛某;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期限为20个工作日,若因张某原因逾期不能办理,葛某有权要求张某履行协议,立即支付股权转让款16万元;张某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或葛某不配合办理手续,均可向对方主张违约金2万元。
2011年8月22日,葛某和张某前往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申请时,经主管部门审查,因张某已成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工商部门未接受股权变更的申请。同年9月7日,双方再次前往办理,补充提供材料,并将葛某转让的10%股权转让给案外人马某。9月14日,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
2011年9月末,葛某向法院起诉称张某违约,要求判令其支付转让款16万元和违约金2万元。
二、不属不可抗力
审理过程中,张某向葛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6万元。法院认为,按照协议,签约后办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付款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而张某于2011年11月11日付款,属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尽管张某认为工商部门原因造成逾期属不可抗力,但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个人最终承担责任
静安区法院判决以双方约定的股权转让款16万元为基数,由张某支付葛某2个月零5天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违约金。2011年9月末,葛某向法院起诉称张某违约,要求判令其支付转让款16万元和违约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