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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需要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15-08-21    作者:孙超律师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李女士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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