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罪名详解:暴力取证罪
发布日期:2015-08-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证人使用有形力的一切方法,暴力的程度没有限定;暴力的对象是证人,但对这里的“证人”宜作广义理解,即包括被害人;逼取证人证言,是指强迫证人作出特定内容的证言(包括被害人陈述)本罪主观方面只限于故意,以逼取证人证言为目的。

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