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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增强现代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意识
发布日期:2015-08-19    作者:袁翠律师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各级建设部门必须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一、增强宪政意识。二宪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章程,也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坚持依法执政,最根本的是要坚持依宪执政。因此,学习法律,首先要学习宪法:增强法制观念,首先要增强宪政观念;依法行政,首先要依宪行政。要深刻领会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牢固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的意识,严格依照宪法办事,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参与、维护人民权利、接受人民监督,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真正把宪法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和原则。 
    二、增弧自律约束意识。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法律,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违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行政管理要提供优质服务。其实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具体讲就是,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别人。那种将依法行政简单地理解为依法治市、依法治建、依法治业,是把依法行政庸俗化的表现。必须把这种思想端正过来,不仅要求别人守法,更要求自己带头守法,依法规范自身的行政行为,约束行政权力,把自身的权力自觉限制在法律范围内,而不是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按照法治政府这一最基本的特征要求,在这方面要特别注意防止和纠正违反法律规定自己给自己设定行政权力的现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相对人义务的决定。 
    三、增强依法履职意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是一个高效而有限的政府,政府的职能定位是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履行应对市场失灵、维护社会秩序、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一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个人的关系,不能越位、错位。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资分开,坚持公民法人自主决定、市场、社会自律“三个优先”,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社会和中介组织,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二要把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不能缺位。进一步改进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式,真正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上来,同时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防止违法不作为。三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比如,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各项建设专业法的规定,要进一步树立许可实施要强化监督检查的管理理念,把对许可的监督检查作为许可权的自然延伸,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许可行为、强化对许可的监督检查,把事前许可与事后严格监管有机统一起来,确保把该政府管的事真正管住、管好,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一讲管理就是审批、发证,以及“以批代管”、只许可不监管的状况。一方面,要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许可的监督,对内部及时发现、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设定和实施许可的行为。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的有效监督制度,对外部及时发现和纠正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许可事项的行为,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当前,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后,建设系统一大批行政许可项目被取消和调整了,取消和调整许可项目要求行政管理方式必须随之转变,而不是取消管理。对取消审批后还需要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事项,要特别防止不敢管、不会管,出现管理脱节和管理真空的问题,研究制定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的措施,抓紧在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上做好文章。 
  四、增强权责统一意识。行政职权是公权力。法律授予行政机关权力,同时也赋予行政机关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也是履行职责的过程,权力与责任是统一的,享有多大权力就应承担多大责任。行政机关要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同时也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不履行法定义务,包括不予答复、拖延或拒绝履行、未完全履行,即构成行政不作为,同样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在实施各项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中,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尽心尽职地履行职责,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五、增强程序意识。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实体公正的实现有赖于程序公正来保障。没有程序的公正,就不可能有实体的公正。为了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防止行政主体滥用权力,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一套法定的、科学的程序规则。比如,行政许可法按照公开、效能与便民的原则,对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程序和时限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公开透明程序、快捷便民和救济权益程序、公平公正程序、特别程序等。据统计,行政许可法仅就有关告知程序的规定就达10余项。这就要求我们在实施许可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目前,一些部门有关程序违法问题仍较普遍。据统计,在我厅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涉及违反法定程序的约占7成以上。无论从坚持执法为民、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看,还是从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依法行政角度讲,都要求我们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树立程序意识和透明政府观念,抓紧扭转行政信息不公透明、实施有关许可不依法告知利害关系人、以及以“内部通报”代替“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前不依法告知听证等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倾向。 
   六、增强便民服务意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上的一切非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都必须由市场来提供,政府的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建设服务政府是转变政府职能、构筑法治政府的根本任务。行政许可法和《纲要》都贯穿着保护相对方私权、规制行政机关公权,对强化行政机关服务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高,凸现利民便民、服务当先的行政理念。这就要求我们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切实树立以民为本的管理理念,对外摆正自己的位置,从以行政机关为中心,调整为以当事人为中心,健全政务、办事和信息等公共服务系统,认真履行好公告公示、告知、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意见和举行听证等法定义务,建立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监督机制,通过保障群众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辨权、复议权和赔偿权,保障群众行政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对内完善工作程序,落实好一个窗口对外以及一次性告知、当场办理和审查期限等法定制度,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实现由管制型向服务型的转变。 
  七、增强公正和效率意识。公正和效率是现代行政法治的两个核心价值。行政行为不但要合法,而且要合理,这是依法行政的又一基本要求。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同在被复议之列,对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同样应予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同样可以被判决变更。 
  八、增强创新意识。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创新管理方式,使行;政管理的方式和步骤尽可能体现和符合公正正义、高效便民的要求。要消除政府全能主义和权力本位思想,改革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大一统式的管理方式,由权力导向型转为规则导向型,通过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变。 
  九、增强诚信意识。加强社会信  用建设,政府信用尤为重要。继行政(许可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实施许买可依赖保护原则之后,《纲要》将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充到所有行政行为,要求我们必须加快政府信用建设,做到: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制定的政策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作出的决定不能出尔反尔、朝令夕改;非经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因依法变更、撤回已经生效行政决定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建设领域有关建设工程规划、房屋拆迁、工程款支付等行政管理工作政策法规性强,技术性和综合性也较强,有关部门必须坚持民主科学决策,遏制随意性,给予群众以稳定的预期,审慎、理性地行使行政权力,使行政决定合法公正、变更合法有据、侵权赔偿损失,真正取信于民。 
    十、增强行政监督和接受监督的意识。行政监督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是依法行政的保障,也是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建设法治机关,确保执政为民,必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建设系统内部监督。要创新层级监督的新方式,解决层级监督不够有力、有效的问题。另一方面,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要虚心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建议和提案。同时,要自觉接受上级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的监督,以及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确保权为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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