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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中因过户导致的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5-08-1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本文为靳双权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
 
案件简介:
陈小霞和马国鹏在198411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没有自己的房子。马国鹏有一个表姐叫做张晓彬。200512月,陈小霞得知张晓彬准备和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一套经济适用房,遂口头约定由自己出资借张晓彬的名字购买该涉案房屋。双方同时约定,待该房屋可以过户时,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张晓彬出面和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陈小霞交付了首付款,余款用张晓彬的名字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购房合同、购房票据等原始资料均由陈小霞持有。在房屋交付之后,陈小霞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入住使用。
200674日,马国鹏和陈小霞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张小姐依然在该房屋居住。
2007122日,诉争房屋办理了产权证书,产权登记所有人为张晓彬,房屋作为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201198日,诉争房屋的贷款全部结清。
直到20149月,双方协商办理过户手续时,由于张晓彬反悔,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后来陈小霞多次找到张晓彬协商过户事宜,协商未果后,陈小霞一纸诉状将张晓彬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将诉争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受理。
 
审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
被告张晓彬于判决后五日内配合原告陈小霞办理过户手续。
 
借名买房纠纷专业律师靳双权评析:
靳双权律师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协议。
靳双权律师解析:本案中,原告陈小霞主张双方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协议,并申请了证人马国鹏出庭作证,结合诉争房屋系原告陈小霞出资并一直实际占有使用,且购房合同、票据等原始数据均在原告张小姐手中持有,结合常理,可以判断,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而对于双方的口头协议,证人在庭审中亦予以肯定,因此法院采纳了原告所述。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解除或更改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之规定,双方的口头协议应当受法律保护,且双方应积极履行约定的义务,而本案中,陈小霞已实际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并按约定偿还了银行贷款,张晓彬作为本案另一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而关于本案的合同效力问题,靳双权律师认为:双方所争议的房屋虽然性质属于经济适用房,但由于该房屋的取得并不是靠摇号取得的政策保障性住房,而是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且该诉争房屋系2008411日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应属于“老经济适用房”,在发生诉争时已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因此双方的协议并不违反相关政策、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之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处张晓彬协助陈小霞办理过户手续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且认定事实清楚,靳双权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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