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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同意离婚则原离婚财产处理承诺无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5-08-19    作者:110网律师
一方不同意离婚则原离婚财产处理承诺无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王兰与李甲系夫妻关系,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处于长期分居的生活状态,分居期间李甲曾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多次向王兰提出解除婚姻关系,且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已进行多次协商,并拟定离婚协议书。同时,李甲承诺将其名下的房屋售出,并支付王兰部分房屋折价款。后王兰提起离婚,李甲不同意离婚,并不再认可之前离婚协议,故李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去按照之前协议分割财产,判决离婚,法院认为之前协议是以二人离婚为前提,而李甲现在不同意离婚,其原承诺不发生效力。
律师说法: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双方自愿离婚亦指协议离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需具备下列几个条件,即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双方对自愿离婚达成合意及当事人对双方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已有适当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均适用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准予男女双方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长期分居,在二人分居期间男方曾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多次向女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且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已进行多次协商,并签订离婚协议,可以认定双方对自愿离婚已经达成合意,法院可以对此准予离婚。男方在起诉离婚前承诺将其名下的房屋售出,并支付女方部分房屋折价款,因该协商以二人离婚为前提,但男方现在不同意离婚,则其承诺无法律效力,而在男女双方结婚前男方以其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该房屋在双方离婚且未出售时应归男方所有,男方无证据证明女方不存在偿还房贷情形,为适当照顾妇女的合法权益,法院可酌定由男方支付女方适当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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