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还是买卖国家证件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男,湖南省道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道县上关乡。
2009年3月间,被告人何某和自称“三毛”的人商谈好帮其办理一本护照。同年7月22日被告人何某和“三毛”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先由梁某(已判刑)利用蒙某(已判刑)骗来的莫某的户口本,办理好莫某的身份信息,贴被告人何某相片的居民二代身份证交给被告人何某,再用填好的莫某的身份信息并贴上被告人何某相片的护照申请表,交给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办理护照。同年8月间,“三毛”在湖南省长沙市将署名为莫某的护照交给被告人何某,共收取了被告人何某现金人民币11000元。后被告人何某利用护照和身份证出国4次,在韩国涉嫌盗窃回到中国香港时,被香港警方查获并被判刑。
【分歧】
1、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何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裁判】
罗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予惩处。经查明,被告人何某与他人购买非法办理的护照,其目的是为了出入国边境,故应以偷越国(边)境罪对被告人何某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不当,应予纠正。为严肃国法,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何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对何某冒用“莫日明”身份办理的身份证(身份证号:45272319660106441Ⅹ)、护照(护照号:G36247546)予以没收。
【评析】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权签发公文、证件的负责人的手迹签发公文、证件的,亦应以伪造论处。所谓变造,则是对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所谓买卖,即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印章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至于买卖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往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邻国的交界。所谓边境,是指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分界。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其偷越国(边)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表现为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秘密出入境,有用船偷渡的,也有靠车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虽然是在指定的地点通过,但伪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证件或用其他蒙骗手段蒙混过关的。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是实施了非法出入境等行为的,都是偷越国(边)境行为。
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即为“情节严重”:(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2)为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国(边)境的;(3)偷渡时对边防、公安人员等使用暴力相威胁的;(4)介绍、引诱多人一起偷渡的;(5)在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6)有其他严重行为的。此规定,在实践中认定该罪时仍可参照。具体地,应结合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行为的方式及造成的后果、偷越国(边)境的次数等因素予以全面分析,综合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利用别人骗来的户口本,然后填好他人的身份信息,将贴上自己相片的护照申请表,交给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办理护照。何某的行为系伪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证件或用其他蒙骗手段蒙混过关的,是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其在韩国还涉嫌盗窃,符合在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构成偷越国(边)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