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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属地原则的优先适用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案情

  1.控辩主张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韩)于1995年5月14日晚以谈话为名,将刚到大韩酒楼上班的女服务员李某(16岁)叫到自己的办公室,对李进行猥亵,后又将其拽至办公室附近的一间空房间内,强行扒下李的衣服。李竭力反抗,赵对李殴打,并将其强奸。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中国法律,在中国领域内,以暴力手段强奸少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强奸罪。

  被告方面辩称:被告方面承认赵某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并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嫖娼,从而否认犯强奸罪。

  2.法院认定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韩)在中国经商期间,于1995年5月14日晚10时许,将在其酒楼工作的少女李某(1978年11月27日出生)叫至二楼办公室。被告人赵某借与李某谈话之机,对李某进行猥亵,李某为摆脱赵某的无理纠缠,借机走出办公室。被告人赵某尾随其后,强行将李拽进二楼另一空房内。李奋力反抗,被告人赵某连续殴打李某,强行将李某的衣服、裤子扒光,使用暴力手段将李奸淫。被告人赵某作案后,为掩盖其罪行,往李某裤子口袋塞入人民币95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的规定,一审法院根据1979年刑法第3条、第139条第1款、第60条,判处赵某强奸罪有期徒刑7年;赃款人民币950元依法没收。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赵某不服,以其属于嫖娼的违法行为、而非强奸罪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赵某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赵某否认犯强奸罪,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嫖娼,经查毫无根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问题

  1.什么是属地原则?如何理解属地原则的优先性?

  2.属地原则适用的范围包括哪些?

  三、研讨

  属地原则(或称领土原则),是指以本国领域为适用刑法的范围,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者,一律适用本国刑法的管辖原则。

  属地原则的基础是国家主权原则。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家享有属地优越权(或称领土最高权),因此,在一国境内,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犯了罪,该国均有刑事管辖权,并对罪行适用本国刑法进行追诉。属地性是行使管辖权的首要根据。即使另一个国家同时具有行使管辖权的根据,如果它行使管辖权的权力是与具有属地管辖权的国家的权力相冲突的,那么,该国行使管辖的权力亦应受到限制。当然我国属地原则的适用也有例外的规定。例如,一个国家对其居于国外的国民有属人管辖权,只要他们是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内犯罪的,该国行使属人管辖权的能力就受到限制。正如国际常设法院1927年在“荷花号案”中所说的,“一个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上行使它的权力;”管辖权“不能由一个国家在它的领土外行使,除非依据来自国际习惯或一项公约的允许性规则。”[1]刑法的属地原则也只有在一定的“领域”[2]内才能发挥其效能。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1条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实施犯罪的人,应依照本法典承担刑事责任;在俄罗斯联邦领水或领空内实施的犯罪,是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实施的犯罪。本法典亦适用于在俄罗斯联邦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内实施的犯罪;当在俄罗斯联邦港口注册的船舶、飞机处在公海或俄罗斯境外的空中时,在该船舶或飞机上实施犯罪的人,应依照本法典承担刑事责任,但俄罗斯联邦签订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除外。在俄罗斯联邦的军舰和军用航空器上实施犯罪的人,不论军舰或军用航空器处在何处,均应按照本法典承担刑事责任。1968年修订的《意大利刑法典》第3-6条关于属地原则适用的有关规定为,意大利刑法,除本国法或国际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于本国领土内的本国公民及外国公民;凡本国领土,或其他隶属于本国统治的地方,关于本法的适用,均视为意大利的领域。意大利船舶及航空机,除依国际法,应遵守所在国法律者外,不论其所在地为何,均视为本国之领域。在本国领域内犯罪者,依意大利法处罚之;犯罪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其一部或全部在本国领域内实施,或其结果在本国领域内发生者,视为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澳门刑法典》第4条规定,只要行为发生于澳门或在澳门注册的船舶或航空器内,澳门刑法均适用之。台湾刑法第3条规定,在台湾领域内犯罪,及在台湾领域外的台湾船舰或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台湾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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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一规定正是被告人赵某应承担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一是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二是其不符合刑法例外条款的规定。

  虽然从各国刑法的规定上可见,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都不是单一规定和孤立适用的,基本上都规定了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且在它们之间体现了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相辅相成关系。通俗地讲,当某一犯罪行为发生时,在属地原则可适用的情况下,决不谈及其他的原则,这便是属地原则排他性的表现。

  关于一国排他适用属地管辖原则的具体范围,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通常是指一国具有管辖权的领陆、领水和领空,即理论界所称的“实质领域”。刑法理论界关于实质领域具体范围的解释,除了表述上有所不同以外,并无实质上的差别。如我国学者一致认为,实质领域包括: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地下的地层。领水,即内水和领海。内水包括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这一部分通常以河流的中心线为界;如果为可通航的河道,则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领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8年9月4日声明宣布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的海域及其以下的地层。领空,即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间。

  依照国际惯例,陆地领土的界限由边界线表示。边界线表示各国行使领土管辖权的范围。

  领海,是在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国内水域(内水)以外一定范围的海域。沿海国在该水域内行使相当于领土管辖权的排他管辖权。《海洋法公约》第3条明确规定,领海的宽度为不超过12海里的领海。但与领陆不同的是,在领海中,外国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之外国政府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当这些船舶无害通过领海时,在这些船舶上发生的犯罪案件,只在一定的条件下,沿海国才能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否则只受船旗国法律的管辖。依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58年日内瓦联合国海洋会议的有关规定,只有在领海无害通过的外国船舶上发生的犯罪行为的后果及于沿海国,或者犯罪行为扰乱了当地的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或者是外国船舶的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者,或者为取缔非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药物所必要者,沿海国才能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3]

  根据1919年《巴黎公约》第1条的规定,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排他的主权。1944年的《芝加哥公约》也规定,领空包括国家领海的上空。由于对大气层或空气空间承认其地面国家的专属管辖权,因此,为不使各国相互侵害对方的管辖权,有必要明确划定大气层的界限,即地面国家领空的界限。1919年的《巴黎公约》和1944年的《芝加哥公约》对此没有任何规定,个别国家则适用领土或领海的界限,特别是由于飞机速度很快,因此,侵犯领空界限的事例频频发生,飞机为此被强制降落或出于军事理由被击落的事例也时有发生。1983年9月1日韩国航空公司的民用客机偏离航线,侵犯了前苏联领空而被前苏联战斗机击落就是一例。此外,对领空的高度,即领空与外层空间(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空域)界限的划分,及领空有无类似领海的“无害通过权”问题,各国为了国家安全的需要,考虑应通过国际社会的立法尽快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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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一国在其“实质领域”,即一国陆地领土界限、主权管辖下的一定海域以及领陆领海上空的领空范围内,具有排他刑事管辖权。

  关于属地原则适用的例外条款,即对刑法第6条第1款所指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理解。我国刑法理论解释为,“法律有特别规定”,是指优先适用特别法和刑事豁免。[4]具体应指:(1)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根据国际公约,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别的权利和待遇。1961年在联合国主持下订立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就是关于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基本法律文件。我国于1975年加入该公约,并于1986年9月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其中规定了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权问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范围,主要是指外交代表、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同等身份的官员等。对于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代表和工作人员,按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签订的有关协议,事实上也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2)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3)新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仍有可能制定的特别刑法规定。如果特别刑法与新刑法的规定发生法规竞合,应按“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亦有同样的规定。上述“法律特别规定”中,第(2)(3)(4)种情况,是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确定优先适用我国哪个具体的法律文件问题,并不影响属地管辖原则的适用;而第(1)种情形则是对我国属地管辖原则适用的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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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上述分析,本案中赵某既不存在属地管辖原则的例外(其国籍国法律对本案不产生任何影响),且其行为又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内,故应毫无例外地、排他地适用我国刑法的属地原则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王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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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参见[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329页。

  [2] 领域,即国家主权行使的空间范围,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领空等一国主权管辖下的国境以内的全部地域。

  [3] 参见林欣著:《国际法中的刑事管辖权》,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52页。

  [4] 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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