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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发生工伤时,职工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5-08-14    作者:崔新江律师
导读:
近日,不少劳动者向律师咨询有关工伤赔偿的索赔问题。
为此,律师就相关问题以及解决办法做出了解答。
律师分析:
  1、单位让工伤者使用他人姓名看病就医
  现实中,有不少工伤者使用别人的名字看病就医,究其原因主要是用人单位说他人有工伤保险或医疗保险,而工伤者没有任何保险不能报销医疗费。
  用他人的名字看病就医方便了用人单位,其能按照工伤保险报销所付费用,但给工伤者带来大麻烦,一旦和用人单位私了、调解或谈判不成功时,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通常都会被驳回,很难认定工伤。  
解决该问题可分两步走。
首先,找就医医院主治医生或医务科将诊断书、病历中他人名字更改为本人名字后再申请工伤认定程序。
其次,如果就医医院不给改正过来,那就起诉医院,要求将诊断书、病历更改为患者真实姓名,诉讼胜诉后再申请工伤认定程序。
在此,律师提醒劳动者,看病时要用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不要用绰号、小名或其他名字。
  2、单位索要就医诊断书和病历原件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会借口帮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拿走职工诊断书、病历等原件。这样做对职工而言,存在诸多隐患。申请工伤认定时,诊断书、病历必须要原件,没有了原件,劳动部门就无法给认定工伤。单位这样做有的是善意的,确实是为了帮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但也有不少用人单位是恶意的,拿着工伤者诊断书、病历原件,既不替工伤者申请工伤认定也不将原件退还给工伤者,这样会给工伤者带来大麻烦。
在分不清单位善意还是恶意的情况下,工伤者及其家属保管诊断书和病历原件,给单位复印件,等单位哪天到劳动部门申请时,工伤者或者家属带着原件一起去。
当然,如果劳动部门收取了原件不退还,则可以要求劳动部门打个收条,这是工伤者及其家属的权利也是劳动部门的应尽义务。
  因此,律师文开齐提醒广大职工,就医时诊断书、病历原件劳动者一定要自己保管好。这样一旦单位不替工伤者申请工伤认定的话,工伤者本人或其家属也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3、工伤发生时尚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申请工伤认定时,通常需要提交劳动合同书或者其他劳动关系的证明。若双方没签过书面劳动合同,那在发生工伤后,工伤者应立即向单位提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书,在时间上越快越好。
通常,在受伤后立即提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书,单位看在工伤者伤情的份上或者怕承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会及时与工伤者补签劳动合同书。 
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时,工伤者通常要注意两点:
一是劳动合同书上一定要加盖有用人单位的公章;
二是工伤者受伤的时间一定要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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