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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索取债务中的非法拘禁罪案例
发布日期:2015-08-14    作者:彭功平律师
彭功平律师团队 李斌 编辑
一、案例

王某因公司经营不善欠了毕某近30万元债务,因为逾期王某无能力偿还,毕某便约了几个朋友将王某围堵在公司门口并带走。随后,毕某找到王某父母要求代为偿还,两位老人也当场表示无力归还。后毕某便将王某押到出租房中轮流看管,殴打并威胁王某归还债务,连同利息共计40余万元。第二天,毕某再次将鼻青脸肿的王某带到其父母面前恐吓其还钱。王某母亲因心疼儿子偷偷报了警才算结束了将近30个小时的关押生活。
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毕某等人为索要债务共同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达30个小时之久,并在此期间具有殴打情节,毕某及其朋友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两个月不等。
日常生活中大家可能遇到借债不还的情况,彭功平律师团队提醒大家不可做出类似上述的过激行为,即使是自己的合法债务,也不可通过威胁、绑架、拘禁、故意伤害等方式索取债务,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例如民事诉讼或仲裁)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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