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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中应以证明力强的证据进行认定
发布日期:2015-08-14    作者:110网律师


盗窃案件中应以证明力强的证据进行认定
   
    在盗窃案件中,行为人出于隐瞒犯罪事实,规避处罚的目的,在供述盗窃事实时会拒不承认或者少报盗窃财物。当行为人与被害人对盗窃数额存在争议时,应综合判断双方证据。按照证据客观性、关联性,认定证明力强的一方的证据。根据相关规定,在综合判断后,采信证明力强的一方的证据。根据相关规定,对未出庭作证的被害人的书面陈述,应当听取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但庭审中供认的,且庭审中的供述和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审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应综合判断双方证据,采用证明力强的一方的证据。
    行为人在多起盗窃事实中,承认了部分盗窃事实,但是对部分盗窃案件供述的盗窃数额少于被害人报案陈述丢失的财物数额。在这种情况下,综合分析行为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表现。行为人明显具有规避刑事责任的嫌疑,且被害人关于被盗事件、地点、财物的陈述,,经侦查机关侦查得到印证的,可认定被害人陈述的效力要高于行为人的辩解,故应根据被害人的陈述认定案件事实。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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