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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形式真实内容虚假的证件是否构成伪造证件罪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制作形式真实内容虚假的证件是否构成伪造证件罪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制作权以及侵犯的客体

  案情:陈某系某派出所户籍室微机录入员,在获知某地居民将得到土地安置补偿费后(后证实是虚假信息),陈某便打算将自己和他人的户口迁入某地获取土地安置补偿费,2月19日,陈某趁户籍民警外来独自一人,从户籍民警的抽屉里拿出两张空白户口迁移证,填上自己、亲属以及不相识人员共8人的资料,加盖了户口专用章。第二天,陈某虚构迁移理由将8人户口迁至某地。不久因户籍民警发现丢失迁移证而案发。据调查,陈某系派出所工人,因户籍室人少,陈某有时也代办户口,作案当天,户籍民警外出时曾叫陈某“帮忙”照看一下,陈某事后也没有获利。

  分歧意见: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犯罪,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伪造证件罪。陈某系微机录入员,没有制作户口迁移证件的权力,陈某私自填写户口迁移证,偷盖户口专用章,伪造了2份8人的户口迁移证,构成伪造证件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在滥用职权罪。陈某在工作中代办户口,受户籍民警委托“帮忙”,因此陈某有制作权,陈某为谋私利制作假户口迁移证,造成8人的户口被迁移的事实,构成滥用职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在诈骗(未遂)。陈某通过迁移户口虚构自己等8人是某地居民的事实,意图骗取土地安置补偿费,后因是虚假的信息而未得逞,构成诈骗未遂。

  第四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陈某在工作中有时也代办户口,作案当天户籍民警外出委托陈某“帮忙”,因此,陈某受委托有制作权,陈某不按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私自填写2份的户口迁移证,属严重违规,不构成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陈某是否有制作权,二是制作形式真实但内容虚假的证件是否属于伪造。制作权的本质是一种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委托,陈某属派出所工人,作为微机录入员,其职权并不包括户口管理的行政权力,对于有时代办户口以及作案当天户籍民警委托“帮忙”,是否可以认定为陈某受委托行使制作权,笔者认为,行政委托的委托方必须是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或组织,不能是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个人,虽然平时陈某也在帮忙代办,但这是受个人的委托,这种委托不能成为陈某具有制作权的法律依据,陈某也知道自己没有制作权,这一点可以从陈某从户籍民警的抽屉偷出空白户口迁移证,偷盖公章,并掩盖事实的行为可以看出,并且户籍民警外出叫其“帮忙”照看,并未将户口迁移证交与其,可以判断“帮忙”的内容不包括制作户口迁移证,因此,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伪造证件,是指无权制造而仿照真的制造假的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声誉,典型的伪造证件,是指制作形式与内容都是假的证件,证件的形式具有公信力,使人相信记载内容的真实,而证件的内容是证件的主体,无论是制作形式内容都虚假的证件,还是制作形式真实内容虚假或内容真实形式虚假的证件,都会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及信誉,本案中,陈某制作形式真实而内容虚假的证件,构成伪造证件罪。陈某伪造户口迁移证意图诈骗,属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因诈骗未遂,陈某构成伪造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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