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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12    作者:张律师律师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3.12.10
   【实施日期】1983.12.10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有些地方不断发生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影响推行计划生育的事>。特别严重的是,有的利用摘除节育环,骗取大量财物,有的用自制工具和粗野方法伤害妇女身体,还有的调戏、侮辱和奸污妇女。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破坏女划生育;而且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危 
害妇女健康,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很大。必须坚决制止,严加惩处。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宪法和法律都有明确规定。推行计划生育主要依靠对群众进行普及的宣传和教育,使群众自愿地采取节育措施,控制人口的盲目增长。因此,对于群众中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影响推行计划生育,但没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着重进行批评教 育,促使他们停止和改正。对于利用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法惩处:
    一、以牟利为目的,私或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或者借摘除节育环对妇女进行调戏、侮辱的,可以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酌情予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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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罚款,或者收容劳动教养,并没收其非法所得的财物及违法活动用具; 
    二、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方法粗野,伤害妇女身体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惩处;
    三、对于借摘除节育环,强行奸淫妇女的,依照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惩处;
    四、数人合伙私自为多名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妨害计划生育工作的,对首
要分子依照刑法规定的扰乱社会秩序罪惩处;
   五、以造谣、欺骗手段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骗取大量财物的,依照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惩处;

    六、借摘除节育环调戏、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的流氓罪惩处。 
    以上通知,希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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