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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本案是盗窃还是侵占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例分析 本案是盗窃还是侵占关键是认定犯罪对象的性质

  案情:2004年5月6日,吕某到某医院收费室修理抽屉,吕某让收费员周某清理自己的抽屉,周某便将抽屉里的钱箱取出,当吕某正在修理抽屉时,周某突然记起还有三万元钱放在抽屉里,立即翻抽屉,已不见了这三万元钱,周某问吕某看见钱没有,吕回答没有,周便四处寻找,后在吕某的工具箱里找到。据调查,周某开始误以为钱已全部放在钱箱里,但实际上还有三万元钱放在抽屉里,吕某见抽屉里有三万元钱,乘人不备放在工具箱里。

  分歧意见:在审查中,对吕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吕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吕某将周某遗忘在抽屉里的三万元钱占为已有,且在吕某一再追问钱的下落的情况下,仍拒不退还,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吕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吕某采用秘密手段将周某放在抽屉里的三万元钱窃取,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的分歧在于三万元钱是否属于遗忘物,所谓遗忘物,是指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本应携带但由于不慎忘记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笔者认为,认定遗忘物应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即主观上遗忘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忘记了财物,客观上遗忘人将财物忘在他处,并且由于自己的过失,使自己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而使他人自然获得了对财物事实上的占有,本案中,虽然周某开始以为钱已全部放在钱箱里,忘记还有三万元钱放在抽屉里,但是周某是将这笔钱“遗忘”在自己的抽屉,并未失去对这笔钱的控制,吕某也未自然获得对三万元钱的事实上的占有,在周某清理抽屉后,吕某发现这三万元钱,知道是周某忘记的财物,也知道抽屉是周某使用的,如果吕某不拿走,那这笔钱会仍在周某的抽屉里,周某虽然认识错误,但未失去对三万元钱的控制权,因此,这三万元钱不属于周某的遗忘物,吕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同时,吕某乘人不备,秘密窃取周某放在抽屉里的三万元钱,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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