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强奸罪量刑
发布日期:2015-08-09    作者:刘振海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 0 1 5)穗黄法刑初字第2 4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出生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 0 1 492 5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同月3 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振海,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 01 4]8 2 7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强奸罪,于2 0 1 41 22 2日向本院
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嫒嫒出庭
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刘振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92 5日凌晨,被告人程某趁被
害人王某(1997年出生)醉酒之机,将被害人王某带至本区南岗街沙涌长塘堂大街1 03 04房出租屋内,强行将生殖器插入被害人王某的阴道及肛门内,与其发生性关系。同日,被告人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公诉机关提供的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及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人陈洪和、余柳珍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和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2014)77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 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
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提出的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
刑期一日,即白2 0 1 492 5日起至2 0 1 862 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郝芬梅
代理审判员    张春节
人民陪审员    钱浩德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