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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楼区房产分割离婚案常见律师代理案例指导
发布日期:2015-08-05    作者:庄荣华律师
  2015年-南京鼓楼区
   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成功获法院支持变卖房产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此前已经通过协议离婚方式离婚,而双方夫妻房产未能有效执行离婚协议,最终无法协商自行处理,无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处理。
     庄荣华律师亲自带着案卷材料立案于鼓楼区法院。

    承办法官:林冬华法官。

案件结果:
    1、法院判决该房屋双方变卖后,扣去相应费用,剩余价款一人一半。
    2、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双方各承担一半。
    

        
律师点评:
     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对于基本事实能够有效的认识,但是对于案件的处理却有自己的看法,最终庄荣华律师代理的原告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和理解,该房屋最终能够在法院阶段支持变卖,若被告在判决之后仍然不予配合和执行,那么原告就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变卖或者拍卖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房屋是夫妻财产中价值最大的部分,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的诉讼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鼓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土家族,1977年生,教师,住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1976年生,教师,住南京市鼓楼。
    原告A与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曾经是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于2014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房产鼓楼区房产变卖后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原告补偿被告一半钱款,但由于被告拒不配合执行出售房产,原告无法出售该房屋。该房屋价值310万元,为了更有利于房屋的处理,且不损害被告的利益,原告可以作为买受人购买此房,因签订离婚协议时只知道被告公积金帐户在还房贷,不知道原告的公积金帐户亦在还房贷款,所以只约定将被告已支付的公积金贷款还给被告,故请求法院判决房屋给原告所有,总价扣除剩余房贷、卖房手续费、原被告各自支付的公积金贷款后,原告补偿被告一半钱款。
    被告B辩称:对离婚协议的约定没有异议,亦同意卖房后将各自已还的公积金贷款从卖房款中给付各自。被告确实因为婚生女需此房上学说过不愿意卖房,但被告并没有阻止原告卖房,原告带人来看房,被告亦给予配合。如果将房屋折价归并给原告,原告必需在婚生女上完九年学后才能卖房,否则不同意房屋归原告所有,双方仍应按离婚协议约定的处理方式来履行。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双方共有的房产:南京市鼓楼区某某室,由女方负责出售事宜,出售价格双方协商确定。所得售房款除去剩余房贷、手续费、男方已支付的公积金贷款后,双方均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房屋出售和户口迁出等手续。如有拖延,拖延方负责承担一切损
失。”截止2015年3月9日本案争议房屋剩余贷款本金569434. 36元。
    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同意从卖房款中先行扣除各自支付的公积金货款。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房产权证、房屋贷款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南京市鼓楼区某某室房屋,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女方负责出售后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双方平分。现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来履行,且双方均同意从卖房款中先行扣除各自支付的公积金贷款,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应对诉争房屋依法变卖取得的价款,扣除离婚协议约定的费用及原告支付的公积金贷款后平均予以分割。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A与被告B对本市鼓楼区某某室房屋变卖取得的价款扣除剩余房贷、卖房产生的费用、原被告已支付的公积金贷款后各得50%。
    案件受理费1132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61元,由原告A、被告B各负担2830.5元。(此款A已预交,B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A。)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 01 059 01 04 00 01 2 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心存美好,则无可恼之事;心存善良,则无可恨之人;心若简单,世间纷扰皆成空。做好人,身正心安魂梦稳;行善事,天知地鉴鬼神钦。你若不疑,人间不寒;你若不离,世界不远;你若不恨,苍天有暖;你若不语,四海升平
2015年-南京鼓楼区离婚
 成功争取全部房产
60万债权以及孩子抚养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夫妻长期分居,感情淡薄,夫妻矛盾无法调和,而且存在协议离婚一次,后再次复婚仍然无法调和矛盾,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主要的原因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方式存在争议,据此女方无奈诉于法院,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婚后双方居住于鼓楼区,故庄荣华律师立案于鼓楼法院。

承办法官:邢锐法官。


办案时间:2015年3月底立案,结案时间为2015年4月17日,诉讼周期小于一个月。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每月至孩子读完大学。
3、房屋归我方所有,不给付任何对价。
4、60万债权归孩子所有,由我方代管。
5、其他各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6、双方之间再无纠葛。

庄荣华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性质也提出了很多不同的法律观点,但最终法院基本支持了庄荣华律师的意见,庄荣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大量关于第一次双方协议离婚之时的财产约定内容,该点庄荣华律师也大大的为当事人争取了财产性权益。
    本案涉及外地方房屋的定价、还贷明细、增值部分,庄荣华律师也通过法庭技巧,没有让该环节进入评估程序,降低了诉讼周期,节约了诉讼成本。
    最终庄荣华律师提出全面律师代理意见,为我方在婚前、婚后房屋、车辆、债权承担方面,全面争取了最大的利益。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房屋是夫妻财产中价值最大的部分,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的诉讼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在开庭后第二条,对方当事人主动要求到庄荣华律师的单位希望面谈,庄荣华律师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约谈了双方当事人,最终成功劝说双方在次日协议离婚,故大大降低了我方当事人的诉讼周期,同时仍然全面实现我方当事人的整体诉讼要求。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一个人,无论他是什么地位,过哪一种阶层的生活,只要他的内心非常安祥,就可以过得幸福。而一个拥有了很多物质享受,但内心纷乱的人,生活对他而言,反而是一种惩罚

2015年-南京鼓楼区离婚
成功争取婚前、婚后全部房产、车辆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夫妻长期分居,一方存在婚内相应过错行为,感情淡薄,夫妻矛盾无法调和,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主要的原因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方式存在争议,据此女方无奈诉于法院,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婚后双方居住于鼓楼区,故庄荣华律师立案于鼓楼法院。

承办法官:冯亚晨法官。


案件结果:
1、强行判决离婚。
2、婚前房屋归我方所有,给付对方3万元折价款。
3、婚后房屋归我方所有。
4、车辆归我方所有,我方给付折价款5万给对方,剩余车贷一人一半。
5、余略。
6、诉讼费一人一半。

庄荣华律师点评:

    本案男方作为被告接到法院诉讼材料后,每一次庭审均不同意离婚,为处理此次离婚纠纷设置了很多的障碍。
    本案中被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性质也提出了很多不同的法律观点,但最终法院支持了庄荣华律师的意见,将婚前婚后两套房屋全部判决给我方所有,我方仅仅支付了3万元房屋折价款。对于被告提出了很多不同债权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也未予以认定,仅仅对于我方认可的2.5万元进行了裁决了,该点庄荣华律师也大大的为当事人争取了财产性权益。
    本案涉及外地方房屋的定价、还贷明细、增值部分,庄荣华律师也通过法庭技巧,没有让该环节进入评估程序,降低了诉讼周期,节约了诉讼成本。
    最终庄荣华律师提出全面律师代理意见,为我方在婚前、婚后房屋、车辆、债务承担方面,全面争取了最大的利益。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房屋是夫妻财产中价值最大的部分,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的诉讼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鼓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汉族,1985年生,无业,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1979年生,无业,住本市浦口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争吵不休。在婚姻生活中,因被告有过错,被告将其个人房产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室进行处分,原、被告双方书面约定该房归原告一人所有,并将该房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曾诉至鼓楼法院要求离婚,2013年12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夫妻感情反而更加恶化,被告还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欠C的5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一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B辩称,原、被告间感情基础牢固,夫妻感情未破裂。被告原经济状况较好,承担所有家庭支出,对原告尽到丈夫应尽之责,被告并无过错。为维护双方的婚姻,被告才将在被告婚前,父母用一辈子积蓄为被告购买的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房屋最终过户至原告名下,但该房仍系夫妻共同财产。因2012年后被告投资失败,经济状况不佳,所以原告提出离婚。2 01 3年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被告积极主动联系原告,希望原告珍惜家庭,与被告好好生活,现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网络相识后恋爱,于2012年5月2 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关系尚可。婚后,双方为被告在外应酬等事宜产生矛盾。2013年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同年1 2月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关于财产及债务方面,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如离婚,原告婚前购买的山东省房屋归原告A所有,原告折价补偿被告3万元;苏A轿车1辆(在原告处)归原告所有,原告折价补偿被告5万元,该车尚欠的银行贷款8 3 3 4元由双方各承担4 1 6 7元;欠C的5万元债务由双方各承担2 5 0 0 0元。
    另查明,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房屋建筑面积90. 66平方米,2007年3月登记的该房所有权人为被告B。2012年6月6日,该房所有
权变更为原告A与被告B共有,双方各占5 0%的份额。2012年1 0月1 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书面约定,主要内容为“因A和B系夫妻关系,现经协商决定,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归A一人所有。”2 01 3年1 1月,该房所有权人变更为A。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 2013)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双方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产生矛盾后,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至今夫妻关系未根本改善,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对此,本院应予准许。双方对如离婚,相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意见一致,本院对此亦予以准许。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 01 2年1 0月1 9日,原、被告双方已明确约定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室归A一人所有,该约定合法有效,之后于2 0 1 3年1 1月,双方亦按前述约定实际履行完毕,将该房所有权人变更为原告A,故该房应归原告A个人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笫二款、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山东省房屋归原告A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B  3万元。
    三、本市浦口区房屋归原告A所有。
    四、轿车1辆(在原告处)归原告A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B该车折价补偿款5万元,该车尚欠的银行贷款8 3 34元由原、被告各承担4 1 6 7元。
    五、欠C的5万元债务由原告A、被告B各承担2 5 0 0 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 0 0 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2 5 0 0元(原、被告各已预交2 5 0 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四月八日

   心存美好,则无可恼之事;心存善良,则无可恨之人;心若简单,世间纷扰皆成空。做好人,身正心安魂梦稳;行善事,天知地鉴鬼神钦。你若不疑,人间不寒;你若不离,世界不远;你若不恨,苍天有暖;你若不语,四海升平

2014年-南京鼓楼区离婚
 成功快速离婚-获取房屋产权
  并再获补偿金150万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夫妻长期分居,一方存在婚内过错行为,感情淡薄,夫妻矛盾无法调和,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主要的原因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方式存在争议,据此女方无奈诉于法院,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婚后双方居住于鼓楼区,故庄荣华律师立案于江宁法院。

承办法官:冯亚晨法官。

2014年11月立案,2014年11月27日结案。【历时不到一个月时间】


案件结果:
1、双方快速离婚。
2、鼓楼区地址房屋一套归女方一人所有【包括屋内设施】。
3、男方再另行补偿女方150万元经济补偿。
4、本案绝大多数诉讼费又男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男方接到法院诉讼材料后,先期表示拒不到庭,不参加法庭调查,不出庭,也不配合任何司法程序,后续庄荣华律师又教导女方一些诉讼基本方案策略,逐步改变男方的想法。
     过程中又出现多次反复和变化,关于婚姻证明原件,财产证明原件,户口证明原件全部都掌握在男方手中,为此庄律师本身实际解决问题的角度,多次提醒女方应当以低调谨慎的态度对待男方。
     最终在庭前沟通基本达成的情况下,双方至人民法院办理调解离婚手续,完善调解细节法律条款,落实女方的房屋权益和经济补偿权益,同时也实现了女方快速离婚的要求,庄荣华律师再次达成了当事人的离婚夙愿和要求。【女方达到了房产还得到了大额经济补偿】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鼓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汉族,1976年生,无业,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1966年生,经理,住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1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离婚。
    二、本市鼓楼区房屋及附属装潢归A所有,B放弃对该房的所有权利。
    三、B共给付A人民币150万元,B分别于2015年6月1日前给付A人民币5 0万元,于2016年6月1日前给付A人民币5 0万元,于2017年6月1日前给付A人民币5 0万元。
    四、除上述财产外,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各人名卞及各人处的财产、债权归各人所有,各人向他人所借的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
    本案诉讼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承担24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3110元(被告已预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
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鲁晓荣

   有喜有悲才是人生,有苦有甜才是生活。无论是繁华还是苍凉,看过的风景就不要太留恋,毕竟你不前行生活还要前行。再大的伤痛,睡一觉就把它忘了。背着昨天追赶明天,会累坏了每一个当下。边走边忘,才能感受到每一个迎面而来的幸福。烦恼不过夜,健忘才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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