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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刑法知识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发布日期:2015-0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又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包庇”,是指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是指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94条第3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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