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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以贷还贷合同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5-08-01    作者:110网律师

如何认定以贷还贷合同的效力


以贷还贷是指金融机构在债务人旧贷款未归还的情况下,与债务人签订新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旧贷款的行为。那么,以贷还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以贷还贷行为的效力问题是金融机构和借款人普遍关心的问题,因为它不仅影响到以贷还贷主合同的效力,还影响到对以贷还贷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对以贷还贷效力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务会议在讨论中存在不同意见。多数意见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以贷还贷行为没有限制,目前也没有事实证明以贷还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以贷还贷确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话,应当认定为有效。况且以贷还贷现象非常普遍,各个专业银行都或明或暗地在搞以贷还贷,如果认定无效,打击面会太大,社会效果也不好。作为金融主管机关的中国人民银行也有意见认为,以贷还贷是流动资金使用的方式之一。少数意见认为,以贷还贷不是真实的贷款,有规避国家关于贷款规模限制的可能,与《贷款通则》的精神相违背,应当认定为无效。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主管机关,对金融界广泛存在以贷还贷现象也没有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正式发文加以肯定,只是人民银行下面的部门有书面意见肯定以贷还贷,不能代表人民银行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务会议倾向于按多数人的意见,认定以贷还贷的行为有效。 案例:甘肃省农垦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支行借款合同保证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终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法公布(2000)2号)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根据当事人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自1992年至1994年农垦总公司下属的甘肃省国营安南坝石棉矿(下称石棉矿)向阿克塞县农行借款累计289万元。1996年8月20日,阿克塞县农行与石棉矿及农垦总公司又分别签订了289万元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贷款数额与石棉矿以往累欠的数额相同。在合同签订后,阿克塞县农行以和特种转账传票将新贷偿还了旧贷,并将注明转账原因的特种转账传票的银行记账联交给了石棉矿,对此石棉矿并未表示异议。且在此后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石棉矿未对阿克塞县农行不履行发放贷款义务的行为提出任何异议。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共同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并未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应认定合法有效。农垦总公司关于阿克塞县农行采取欺诈方法以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之名行借新还旧之实、所签订合同应认定无效的上诉主动,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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