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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5-08-01    作者:王丽律师
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方式确定异地管辖基层法院:一是各县、区人民法院认为自己不宜审理,需要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可以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当事人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难以公正审理的,可以向受案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受案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规定》还明确了全市基层法院异地管辖分工方案,将“结对”和“推磨”结合使用—对诉讼便利影响不大的地方,适用“推磨”方法;对诉讼便利影响大的地方,适用“结对”方法。具体方案如下:龙亭区法院管辖本应当由顺河回族区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顺河回族区法院管辖本应当由禹王台区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禹王台区法院管辖本应当由鼓楼区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鼓楼区法院管辖本应当由金明区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金明区法院管辖本应当由龙亭区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兰考县法院管辖本应当由杞县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杞县法院管辖本应当由开封县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开封县法院管辖本应当由兰考县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许县法院管辖本应当由尉氏县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尉氏县法院管辖本应当由通许县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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