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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伪造公证书卖房,中介审查不力退款
发布日期:2015-07-30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201227日,原告任某到浦口柳园中介看房,获悉陈某有拆迁安置房可以出售,于是委托柳园中介老板刘某提供居间服务。但是陈某提供的是一份拆迁安置协议,被安置人是陈某的母亲赵某,所安置的房子尚未交付。同时陈某提供了一份南京市公证处的公证书,证明陈某有其母亲的赵某的授权。于是三方协商好价格签订了一份《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安置房购置价由任某承担,任某另支付房票转让款8万元给陈某,安置房一切权益由任某享有,陈某应协助任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陈某将公证书、拆迁安置协议及相关拆迁资料交付任某。201310月,任某发现安置人赵某已经将此房交由政府部门回购,故拆迁安置房已经不存在,找到陈某,陈某承认欺骗了任某,并立下欠款条,自愿承担违约金7万元。柳园中介也同时退还了中介服务费。但陈某因赌博已经欠付太多债务,根本无力偿还。在索要无果情况下,任某于20147月将陈某及柳园中介老板刘某告上浦口区法院,要求陈某归还购房款8万元,承担违约金7万元,要求中介老板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浦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伪造公证文书,无权代表赵某,事后赵某也不予追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陈某承担,陈某用欠条形式确认返还购房款及承担违约金1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作为中介方,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能力,无论原告是否具备识别公证书真假的能力,都不能免除被告刘某作为中介方的审查义务,故判令中介刘某返还中介费10000元(已履行)。原告要求中介刘某承担连带给付15万元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中介方代理人朱强律师点评:
伪造公证文书骗取购房款的行为在现实中时有发生,而且所涉金额多为巨大,牵涉到当事人巨大的民事权益,本案中,原告任某能否执行到15万元,还是很大的疑问。所以,作为房屋居间服务机构应当谨慎履行居间义务,在大额款项交接之前,应及时查证相关文件真伪,包括房屋权属证书、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证明文件、法院判决文书的查证,确保各方当事人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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