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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赡养老人致其自杀该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程某有一73岁的母亲,几年前他与其兄约定两人二人按月轮流负担其母的生活费。2004年8月份,程某以负担过重等理由,拒绝负担其母的生活费用。9月份,程母轮到程某家吃饭,去儿子家途中与程某媳妇马某相遇,马某一看见婆婆,便辱骂其为“老不死的”,并将其推倒在地。几天后,程母再次到程某家时,见儿子及其媳妇正在吃饭,便哀求儿子给点饭吃。程某未予理睬,马某见状恶语相加,并冲上去把老人推走,随后又将老人打了一顿,赶出门外。后老人服毒自杀。

    「分歧」

    此案在审理时,合议庭对定性问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程某及其媳妇的行为应定虐待罪。程某、马某作为老人的儿子、媳妇,对老人有赡养义务,但是二被告却虐待老人,有饭不给吃,还打骂老人,致使老人含愤自杀、情节恶劣,已构成虐待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定遗弃罪。根据法律规定,程某夫妇,对年老多病已失去劳动能力的母亲,具有赡养的义务,且有赡养能力。但是二被告以收入不足为借口,拒绝赡养,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因此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笔者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程某、马某的行为应定为遗弃罪。 本案中,两被告人作为被害人的儿子和媳妇,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对被害人具有赡养义务,而他们却拒绝赡养,完全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所谓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首先,被告人的行为,明显侵犯了被害人受赡养的权利。其次,被告人在客观上将自己年老多病、已经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母亲据之门外,拒绝对其赡养。程母到其儿子家要碗饭吃,不仅没有得到饭吃,反而遭到了被告人的辱骂和推打。老人生活无着,含愤自杀。这完全是一种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赡养而拒绝赡养的行为,况且,两被告的犯罪情节又是非常的恶劣。再次,被告人由于自己的自私自利,不顾老人的生活,而故意拒绝赡养老人,已具备犯罪的故意。

汪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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