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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商法知识点:公司设立的立法体例与立法主旨
发布日期:2015-0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司设立的立法体例,大体经历了从自由设立主义、特许主义到核准主义、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的过程。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改前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上采准则主义,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采核准主义。而2005年公司法采取方便投资者设立公司的政策。其最突出的体现就是对公司设立采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一般情况下实行准则主义,但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经过证监会核准。不仅如此,2005年及2013年公司法在公司设立的条件、方式、程序等方面也充分体现了自由设立公司和方便设立公司的立法主旨。例如,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减少了公司设立条件中不必要的限制性内容,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再如,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了公司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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