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的七点建议
完善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的七点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社会已进入全面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政府面临着巨大的信访压力。在信访案件中,涉法涉诉信访所占比例较大,而且其中很大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是亟需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这种情况下,法律援助的与信访工作相结合,既能引导群众合理表达其诉求进而息访息诉,也能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
一、法律援助与涉法信访工作结合的可行性
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各级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单位办理的活动。信访制度是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是党和政府体察民情民意的重要制度。法律援助和涉法信访都是国家构筑的两种疏导社会矛盾、化解纠纷的渠道。从制度设立的目的来看,都是国家为了实现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而设立的;从制度的作用来看,都具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作用;从制度的性质来看,都是公民权益保障制度和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从担负的职责来看,法律援助机构和信访部门都是国家设立的,都是政府部门的共同职责;从服务的对象来看,不少信访群众都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法律援助与信访工作密不可分。近年来法律援助积极参与处理信访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我国中东部部分地区,法律援助积极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并建立了信访制度与法律救济体制之间的有效衔接,使大部分涉法信访案件及时分流至司法渠道,有效解决涉法信访问题,减轻信访部门的工作压力。
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的协作机制也具有一定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13条第2款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这为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完善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力。一方面通过法律援助参与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典型案例,向党委政府汇好报,把法律援助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使法律援助能够参与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涉及群体性、社会稳定的维权案件的协调处理。另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的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维权意识,让法律援助这一“民心工程”深入人心,通过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常途径表达诉权,维护权益,从而化解矛盾。
(二)加大投入,提升法律援助的建设水平。在法律援助建设中,除要加强法律援助管理工作、服务能力工作即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运行机制,监督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行为外,还要强化抓好法律援助队伍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建立政治业务学习制度,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援助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树立群众观念,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工作积极性,为促进法律援助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提供坚实的保障和不竭动力。
(三)窗口前移,积极与信访部门协调,主动介入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在制约和谐社会建设中也呈现出矛盾的多元化、复杂化和群体化,因此,作为法律援助机构,要主动发挥其职能优势和资源优势,前移窗口,在社会矛盾纠纷相对比较集中的信访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弱势或困难群体急需维权的时候能够及时、便捷、有效地实施法律援助。特别是对农民工维权案件、重大的影响案件、群体性案件,要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在情急之下,可以暂时不进行经济困难的审查,及时受理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要求当事人补交相关材料,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抑制矛盾纠纷升级,化解矛盾纠纷的激化。
(四)推进法律援助参与信访接待。建立援助律师接访机制,由法律援助中心、信访和群众工作局联合建立固定坐班律师与轮流坐班律师相结合的律师参与接访值班制度,确保律师轮流参与每月一周的县领导信访接待工作,保证接访工作的连续性。在接访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法律援助条例》、《信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为上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信访中的涉法问题、避免盲目重复上访和矛盾激化。
(五)建立信访与法律援助信息互通制度。信访工作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相互确定信息联络员,日常工作中互相交流信息,对信访人员的情况进行摸底,建立信访人员信息库,每季度对信访人情况和受法律援助信访人情况进行合理分析,掌握信访案件的动态;信访部门对符合法律援助的信访案件,可简化程序,及时转交法律援助部门受理,法律援助部门对此类案件应专设信访案件援助通道,及时受理。
(六)设立重特大信访案件应急处理机构。针对近年来出现越来越多突发性、群体性上访案件的状况,建议信访部门设立重特大信访案件应急处理机构,将法律援助纳入机构之中,建立相应的应急措施,在处理案件时可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将及时派援助律师积极参与,依法调处,有利于及时将事态平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深入基层,从源头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充分利用已建立覆盖全县100%乡镇及基层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的法律援助网络,实现涉法信访人员在半小时内就能得到法律帮助,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一是要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及联络员在纠纷解决中的指引作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及联络员他们生活在基层,十分熟悉社区、村的情况,具有人脉资源的优势,在处理简单信访案件时,引导当事人用非诉方式解决,这既充分利用非诉讼方式低成本高效益解决纠纷的作用,又及时调处矛盾,化解纠纷,融纠纷于情、理、法解决之中,使村民、居民的法律问题又好又快地解决在基层。二是实行法律援助与基层信访办紧密结合。法律援助工作站、点以借助基层调解组织的优势,实行法律援助与基层信访的联动和结合,有效整合两者的优势,以发挥矛盾纠纷化解的最大作用。三是加强法律援助站点之间的联系。通过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加强法律援助站点之间的联系,并通过实行例会或是定期召开会议,对疑难案件或有影响案件进行商讨,确保涉法信访援助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