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将公司章给他人保管时,要对他人用章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吗?
咨询电话:13450371406(张静),被告东昇公司将公司印章交予合作伙伴鸿沣公司保管使用。后鸿沣公司使用该印章在一份借款合同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盖章,本案东昇公司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作为一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印章是其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公司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经过公司授权后,只是印章暂时的持有者和保管者,其行使公司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该公司来承担责任,而不应由持有者或保管者承担责任。东昇木业自认将公司印章提供给鸿沣公司使用,鸿沣公司亦认可持东昇公章,应视为东昇授权鸿沣公司使用公司印章,该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该印章的所有人即东昇承担。因此,东昇签章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讲法:东昇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理由如下:
首先,东昇公司将公司印章交予鸿沣公司保管、使用,而鸿沣公司持该印章与他人签订合同,按照常理,非授权的情况下,公司是不会随意将公章外借他人使用,这就使得第三人有理由相信鸿沣公司是经过东昇公司授权使用印章的。
其次,虽然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但该规定并不是禁止性规定,不能据此认定两份诉争的借款协议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且,在庭审过程中,东昇公司对两份诉争借款协议上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均予确认,亦认可双方的承包经营关系。因此,该担保行为有效。
最后,东昇公司主张认为鸿沣公司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了东昇的利益,因此其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主张该借款担保合同无效。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东昇公司对该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东昇公司自始至终未提供证据佐证,其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