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后受害人可否再次起诉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2014年3月18日,宋XX驾驶其所有的豫ATW559号出租车在大学路淮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学路淮河路口左转时与行人张XX由北向南行走时发生碰撞,导致张XX受伤。事故发生后,张XX到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足碾压伤。2014年4月2日,张XX与宋XX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宋XX支付张XX医疗费635.7元,再一次性赔付张XX误工费1042.95元,今后就此事故双方互不追究。后宋XX赔偿张XX共计1678.65元。 后张XX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XX与宋XX在事故发生后已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宋XX支付张XX医疗费635.7元,再一次性赔付张XX误工费1042.95元,今后就此事故双方互不追究。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协议内容履行。宋XX已按协议内容实际履行。现张XX再次起诉要求宋XX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