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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竹李鹰律师发布民间借贷民事起诉书
发布日期:2015-07-20    作者:110网律师
民间借贷民事起诉书
 
原告:赵**,男,汉族,197XX2日出生,住所地为四川省X**45号,身份证号码:51302919*****。电话:1234567****
原告:游**,女,汉族,197XX3日出生,住所地为四川省X**45号,身份证号码:51302919*****。电话:13668X****。(与原告赵**是夫妻关系)
被告:王**,男,汉族,196XA3日出生,住所地为重庆市X**1组。经常居住地为四川省X**路,身份证号码:51222419*****。电话:1588296****
被告:谢**,女,汉族,196XB5日出生,住所地为重庆市X**1组。经常居住地为四川省C**路,身份证号码:51222419*****。电话:1588296****
(与被告王**是夫妻关系)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二位被告归还二位原告借款本金总额共计人民币385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捌拾伍万元整)及利息(其中85万本金的利息计算从2014X1日起至付清本息为止;300万本金的利息计算从2014X11日起至付清本息为止)。
2、判决二位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事实及理由:
2014X1日,赵**借款给王**300万元,约定利息为年息壹分伍;2014X21日,**再次借款给王**4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两分,每月付息;2014X5日,**借款给王某4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两分,每月付息。上述三笔借款被告均用于煤厂资金周转。二位原告按照约定已经在某县**镇将该款项分别全部交付给了被告王**。其中40万和45万两笔本金的利息王**支付截止到2014X月,后来再也没有支付三笔借款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被告归还三笔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至今没有归还原告的三笔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原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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