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同样应支付双倍工资
试用期内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同样应支付双倍工资
孙某2013年底应聘至济南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2014年4月,孙某嫌工资偏低提出辞职。5月,孙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
该科技公司辩称:试用不同于正式聘用,法律也未明确规定试用期内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再签订也未尝不可。所以试用期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双倍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就是说,在试用期内也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样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仲裁委遂裁决公司支付未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