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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借款纠纷案抗辩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5-07-16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5年7月16日
摘要:所谓的抗辩,理所当然应是被告的抗辩。在借款合同中产生纠纷,出借人、借款人是案件理所当然的原、被告双方,本案中,原告并不是出借人本人,而是主张自己为出借人的妻子。本律师接手案件后,通过仔细核查原告的身份信息以及与出借人(已病故)的身份关系后,发现本案原告向法院提交的结婚证没有钢印,合影照是ps合成,结婚证虽说是碳素笔书写,但是明显是伪造的,故此,结婚证是虚假的,不真实的,不能作为证明原告系实际出借人的妻子。因此,本律师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与出借人在法律上的真正结婚,本案原告不是适格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论意见,以动员原告撤回起诉而告终,为被告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附: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鼓民初字第1039号
    原告占XX,女,回族,19XXXX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XXXX号楼X单元XX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王XX,系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李XX,女,汉族,19XXXXX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XXXXXX号楼X单元X号,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郭永军,系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占XX诉被告李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占XX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志宽
 人民陪审员  韩春艳
 人民陪审员  郭  欣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印章)
  书  记  员:孙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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