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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判决文书生效后执行被执行人有限的财产问题
发布日期:2015-07-14    作者:孙海军律师
多份判决文书生效后执行被执行人有限的财产问题
【问题描述】执行案件律师代理的比较少,但是执行案件中需要专业化的法律服务。现就执行案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广大当事人、同行多提宝贵意见。一般来说被执行案件能够被发现的比较困难,在被发现后往往存在多份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这时就出现参与分配的问题。
【问题解析】1992年最高院《民事诉讼法意见》、1998年最高院《执行规定》中均确立参与分配制度,但其中规定存在一定矛盾之处。2015年2月4日《民事诉讼法解释》属目前最新的关于执行中参与分配问题进行了规范。参与分配的条件设置为“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公司,公司在这一程序中可走破产程序)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这就是说在申请执行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正在执行的案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判决文书已经生效就可以要求参与分配,当然其他生效法律问题比如调解书、公证的可直接执行的债权文书、支付令、生效的仲裁裁决书等均可参与分配。作为被执行人这里存在一定避债的方法,只要不虚构债务就不属于违法,这里不再深入探讨。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这里的执行依据是指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法院应当制定《参与分配方案》并送达各申请执行人(此时的申请执行人至少存在2个以上)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将书面异议送达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民事案由规定存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当事人就可以通过诉讼对执行分配方案进行最终的司法解决。值得一提的是在参与分配案件中,如被执行的财产存在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这里可以看到优先权、担保物权可以省去很多环节,无论是财产保全还是破产或者是参与分配,各项制度均无法伤害到合法设置担保物权。设置担保物权也不失一种保护财产的方法。以上探讨欢迎通过百度搜索孙海军律师查询本律师电话、QQ进一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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