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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可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5-07-13    作者:孙超律师
张小姐一家在今年春节期间参加了某旅行社的旅行团到外地旅游,结果旅行社提供的巴士不慎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张小姐面部受伤。经过治疗,她的脸上还留着一道伤疤。从事销售工作的张小姐从此受到了别人的歧视,工作业绩也受到了影响,再也无法过上平静的生活,张小姐想向法院主张旅行社的违约责任,同时要求旅行社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于是张小姐来到了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是否可以同时主张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评析】 

值班律师解答了张小姐的问题:不可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未将旅游合同列为有名合同进行具体详细的规范,对在此种情况下,旅游者能否获得精神损失赔偿,也无明确法律规定。因而一般司法实践中,均是依照《民法通则》或《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一般不判旅行社承担精神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在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严重精神损害时,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均不能给予充分的保护。 

【法律提示】 

张小姐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二者择一,不能同时主张权利。在主张违约责任的时候不能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主张侵权赔偿时,可以一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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