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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地下“六合彩”引诱他人下注构成非法经营罪-聊城律师
发布日期:2015-07-11    作者:110网律师
??????私设地下“六合彩”引诱他人下注构成非法经营罪行为人经他人介绍后,利用互联网开设了地下“六合彩”博彩活动,并吸纳了多名下线会员,引诱他人下注并从中获利。虽然该行为具有私设赌场招揽赌博的外在形式,但其损害的实际是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行为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其行为属于从事国家禁止的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缩地一倍以下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缩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罪名解析:
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和经营赌场,并向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的行为。而非法经营罪,是指行为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以及从事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两罪虽然在主观上均以营利为目的,而侵犯的犯罪对象是完全不同的,一般前罪所侵犯的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而后罪所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
行为人经他人介绍后,利用网络进行地下“六合彩”博彩活动,并发展多名下线会员,引诱多人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下注,从中获得高额利润,虽然行为人私设地下“六合彩”的行为具有开设赌场招揽弹人赌博的外在形式,但该行为实际上是对国家菜鸟管理制度的冲击,损害的是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不得以开设赌场对行为定罪处罚,但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经营性质,且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经营活动,因此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参考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4辑(总第86辑)收录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2)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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