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6月,家住重庆市农村的李某因家中贫困,外面欠别人几千元债务,加之近期父母亲经常生病。李某试图改变这种局面,想到自己高中的好友在县城开店,兴许自己可以去他那里借些钱回来用于生产或者做点小本生意。他见到好友王某后,怕王某不肯借钱给自己,便说自己父亲病了,需2万元钱治疗。王某听后,说手上没有那么多现金,但把家中的1万元现金借给了李某。李某回家后,本来想用这些钱做点小本生意的,可是考虑到自己不善于经营,突然想到赌博来钱比较快,遂决定拿钱去赌一回,赢了好早还帐。事与愿违,李某这一赌却把钱都输掉了。王某听到此事后,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心里很不舒服,于是以李某涉嫌诈骗报了案。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用于赌博,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王二人之间的行为是一般借贷纠纷,是民事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调整,不应构成犯罪。
分歧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借钱时,虽然虚构了其父亲病重的事实,使王某借钱1万元给他,但是李某在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他将钱用于赌博也不是他事先就产生的想法,却是自己事后方法上出现的错误。而且在李某输完钱后,他也没有声明自己不还钱了,或者是王某去向他索要债务时,他拒绝还债或赖帐了,这些情况都没有发生,虽然李某暂时还不起这一万元这个事实是存在的,但是并不表示李某就不还钱了。所以李某是不构成诈骗犯罪的, 他借王某的钱应该视为一般的民事借贷纠纷。
一般的借贷纠纷,是指因借用他人财物不能按时归还,在借用人与借出人之间产生的纠纷,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调整。对如何区分以借贷为名的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我们要是注意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就比较容易分清以借贷为名的诈骗罪与借贷纠纷了。
(1)、本质上的区别。一般借贷纠纷的借用人是没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借用人会积极争取按期归还他人财物,即使无力按时归还,也会想办法努力偿还,并且会付出自己的实际行动。以借贷为名的诈骗,借用人从头到尾都会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借的开始就不会有打算还的意图,口头上可能会经常答应偿还,但是他们是不会付出实际行动的。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二者的最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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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用人与借出人在借贷前的关系。一般借贷纠纷关系大多发生在双方相互了解,互有来往的亲朋好友之间,双方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而以借贷为名的诈骗则往往多是发生在双方互相认识,但是交往不是很深或者很久没有来往,或是萍水相逢谈得投机等,一方以假住址、假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一方的信任,财物到手后人便立刻消失,联系不到。
(3)、借贷关系产生的原因。一般的借贷纠纷中,借用人确实是遇到了困难,一时无法解决,需要借贷度过难关 ,而借出人对于借用人的此种情况是有所了解的。以诈骗为名的借贷往往是借用人编造各种虚假的困难或是夸大自己的困难和处境,骗取借出人的同情和信任。
(4)、借用人不能按期归还财物的原因。在一般借贷关系中,借用人不能按期归还他人的财物,主要是借用人遇到了确确实实存在的客观困难,如地震、台风、车祸等意外事故,致使借用人无法或者无力按期归还。而以借贷为名的诈骗则往往是表现为携带财物潜逃、大肆挥霍财物,或者将钱用于赌博或者其他娱乐等活动,在短期内把钱财花光,致使财物不能归还。
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把这几个方面同整个案件的其他事实联系起来,进行全面地分析判断,才能作出正确的定性。
夏思扬 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