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例简介】:
一对夫妻婚前购房,购房时房价为100万,双方父母共同出资50万(其中男方父母出资40万,女方父母出资10万)作为首付款支付,其余50万由夫妻双方贷款偿还,每月还贷至今累计10万,尚有40万贷款未还清,房产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但未约定共有方式。夫妻双方婚后生活一年多因性格不合欲离婚,但针对现市值增长到200万左右的房产该如何分割发生分歧。
【律师看法】
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司法实务中通常会参照双方有无协议、对房屋贡献大小、婚姻关系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财产最终如何分割,但该案例中涉及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1、父母出资的性质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除非一方能证明双方父母的出资是明确赠与给双方的,一般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即上述房产相当于婚前男方出资40万,女方出资10万。
2、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性质
除非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能证明婚后共同还贷系一方婚前资产支付的,则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
3、房产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因结婚参与还贷而转化为共同共有?
司法审判中通常根据个案情况的不同而有不同处理方式,实务中对该问题也多有分歧,但主要分为三种观点:
一是认为考虑婚前出资比例,无论婚前婚后均按份共有,即上述房产的权益和债务按男方80%、女方20%的比例确定;
二是认为区分婚前和婚后两部分,婚前已付款部分为按份共有,根据出资比例确定各自份额,即50万部分按照男方80%,女方20%的比例确定;而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债务为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双方应平均负担,各按50%的比例确定;
三是认为不考虑婚前出资,无论婚前婚后均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为共同共有。理由是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并用于婚后共同居住才在婚前购房,应视为双方是在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财产的前提下进行出资,因此无论婚前出资多少,在购房时已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因此若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即应等额分配。
笔者意见:上述房产为双方共有是不争的事实,只在如何分配上发生分歧,离婚财产分割实务中虽然会考虑对财产的贡献,且多以出资贡献来考虑,但婚姻家庭并不完全以出资作为唯一参考点的,诉讼离婚中还将考虑孩子抚养等因素,因此如果双方是协商离婚,可以本着相对公平、适当照顾女方以及离婚后由哪一方负担未还部分的贷款等方面因素协商确定已付款部分的补偿方案;如果是诉讼离婚,可以经法院查明相关情况后由法院最终判定。
附:《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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