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将产赠与“小三”是否合法有效
一份遗嘱订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只是遗嘱的内容是将房屋送给与自己共同生活多年的“小三”, “小三”凭借这样的一份遗嘱主张继承房屋,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冯女士的丈夫谢先生与冯女士分居多年,其长期在外居住,但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2015年1月谢先生过世,冯女士在办理完毕谢先生的葬礼后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原来,谢先生在与冯女士分居期间长期与吕小姐共同生活,由吕小姐照顾其生活起居。谢先生有单位分配的一套租赁房屋,房屋内只有谢先生一人的户口,谢先生在与吕小姐同居期间将房屋买下,产权人登记为谢先生一人。为感谢吕小姐对自己的照顾,谢先生身前订立遗嘱,明确该房屋在自己过世后由吕小姐继承。谢先生过世后,吕小姐持遗嘱起诉冯女士要求继承房屋。
面对突如其来的遗嘱和诉讼,冯女士在接到法院通知遂委托上海律师代理其参加诉讼。律师接手案件后分析认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一个合法的遗嘱成立必须具备其构成要件。本案所涉的房屋系冯女士与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本就是冯女士所有的部分,另50%为谢先生所有;虽然谢先生的遗赠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属无效民事行为,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吕小姐不能凭遗嘱继承谢先生的遗产。
法院审理后,接受了上海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吕小姐要求继承谢先生房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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