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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后保险拒赔 仓储财产险如何索赔
发布日期:2015-07-05    作者:惠友波律师
      【案例】火灾后青岛太平洋保险拒赔
青岛同仁食品有限公司2013年5月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称“青岛太平洋保险”)投了一份保险,保费是11000元,保险金额是1100万。当年发生一起火灾,青岛太平洋保险认为赔偿金额太大,建议对方走法律途径。2014年,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青岛分公司赔付990万,青岛太平洋保险不服,提出上诉,目前等待二审判决。
在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审过程中,青岛太平洋财险对于与原告之间保险合同关系及保险标的如何认定、原告损失数额的认定等方面产生异议,并提起上诉。目前二审正在进行之中。
仓库财产险如何索赔
仓库所有人、仓库经营者、货物所有人可能会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遭受财产损失;也可能会因在货物仓储过程中,自身过错过失导致他人的财产货物损失或者人身受伤害,面临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其会通过安排适合的仓库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以保障仓库、经营者及货主方的经济利益。不管是仓储保险的财产一切险,还是财产综合险,火灾都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约定或法定条件之一。
    第一,火灾事故的定性
火灾事故的定性,对保险公司的赔偿有最直接的联系。对火灾的定性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或缺陷引发的火灾,在投保时应注意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引发的火灾或损失是否属于保险免赔,在财产险条款中大部分的保险公司是赔付的,但仍需要注意部分保险公司的条款将此类出险归为免赔范围。第二种情况是外因诱发火灾。
火灾的定性一般由消防部门经过调查后作出火灾事故报告,是己方原因,还是第三方原因,还是有故意纵火行为,消防部门都会作出权威认定。其中因己方原因和第三方因原因造成的火灾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如涉及故意纵火行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是拒赔的,第三方的故意行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二,火灾事故的损失确定
保险公司要赔偿多少,则需要定损来解决。对于火灾事故的库存产品等流动资产损失,应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过火后流动性资产一般都被烧毁,往往财务凭证或记帐凭证等帐簿一并被烧毁,流动资产的损失可以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确定。对流动资产的确定会出现一个致命的问题,一般的企业有两套帐吧,内帐和外帐,内帐是实有资产,外帐是名义资产,会计师评估的是实有资产损失,但是保险公司会向税务局调出外帐,这个相差就非常大了。
       比如,一家印刷公司发生火灾事故,会计师评估的库存为300多万,而从税务机关调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显示的库存为70多万,法院最终会认定哪一个数据呢?法院会认为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据资料证明力大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虽然原始资料都是被保险人自己提供的,但最终还是会采纳税务机关调出的数据。这种数据之差在内外帐一致的企业是不存在的,但内外帐不一致的企业还是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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