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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三国法要点精讲:国籍
发布日期:2015-07-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 国籍的概念

  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二、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一) 国籍的取得

  1.因出生取得

  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制原则

  2.因加入取得

  (1)申请入籍

  (2)由于法定事实引起获得国籍

  包括因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领土转移。

  (二)国籍的丧失

  1.自愿丧失;退籍和选择放弃 法律敎育 网

  2.非自愿丧失:退籍和选择放弃以外的事实出现

  三、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我国因出生获得国籍采取混合制(出生地主义加血统主义相结合,偏重于血统主义),因加入获得国籍采取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等原则;

  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在中国出生的无国籍子女具有中国国籍。

  在当事人所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做法有以下哪些?(2000年试题)

  A.以当事人最先取得的国籍为准

  B.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C.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D.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答案:BCD.本题考查的是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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