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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15-07-01    作者:孙超律师
  一,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企业系指用人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包括用人单位以外的自然人(尤其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两户一伙”) .二,主观要件: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 

  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 

  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三,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客观要件方面,应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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