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4)新刑初字第378号
2、案由:泄露国家秘密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继彬,男,1963年4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汉族,大学文化,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外语系副主任,住南宁市园湖北路 12号宿舍6栋3单元302号房。因本案于2004年6月24日被抓获,同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甘深炎,女,1980年5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汉族,大学文化,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外语系英语教师,住南宁市长罡路鸳鸯里42-13号宿舍703号房。因本案于2004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靖,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汉族,大学文化,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外语系英语教师,住南宁市长罡路鸳鸯里42-13号宿舍703号房。因本案于2004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莉云,女,1981年6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侗族,大学文化,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外语系英语教师,住南宁市长罡路鸳鸯里42-13号宿舍7楼。因本案于2004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阮鹏,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壮族,大学文化,广西大学文化与传播学院教师,住南宁市大学东路100号革新大学青工楼南楼209号房。因本案于2004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霄,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大学文化,广西广告公司业务员,住南宁市江南路42号宿舍4栋3单元302号房。因本案于2004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俊波,男,1978年6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汉族,在读研究生,住南宁市大学路广西农科院试验综合楼3栋312号房。因本案于2004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丛维丽;人民陪审员:刘杰、陈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24日(2005年1月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点资格,被告人林继彬作为该学院的外语系副主任和考点的“主考”,负责考点的考务工作,知道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试卷在考试前属于国家机密不得泄露。2004年6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林继彬和该学院原外语系干事杨波绮(另作处理)在南宁职业技术学院签收领回密封好的2004年6月19日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试卷及听力磁带,没有按规定将试卷和听力磁带进行保密保管,而是存放在该学院外语系办公室的铁皮柜内,由杨波绮一人保管铁皮柜钥匙。当天13时许,杨波绮私自开启密封试卷袋,从中取出一份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A卷试题和听力磁带,授意被告人甘深炎、张莉云分别按照试卷做出试题答案。下午,张靖继续按照考题做试题答案。林继彬知道这些情况后,没有予以制止。杨波绮随即安排张靖、张莉云拿部分考试题的内容和已作出的答案于6月17、18日两个晚上,在本学院开办的培训班上给将要参加今年6月19日上午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学员上铺导课;张靖于6月17、18日使用非法泄露的考卷试题和答案两次给学员上课,张莉云于6月17日给学员上课一次。另外,林继彬还主动与南宁市莱博外语培训中心联系去上考前铺导课,于6月17日19时许和甘深炎一起携带非法泄露的考题答案到南宁市莱博外语培训中心,由甘深炎给将要参加当年6月19日上午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学员进行考前铺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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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靖得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试题后,为帮助自己的表弟罗奕和被告人阮鹏的朋友白乃文能顺利通过2004年6月19日上午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于6月18日中午将泄露的试题交给阮鹏,并让阮鹏继续抄写其尚未抄写完的试题答案。被告人阮鹏得到试题和试题答案后,除给罗奕阅览外,还将试题复印了两份,自称每份以人民币1500元买得,尔后分别交给白乃文和被告人梁霄(约定考试后付钱)。因在此之前被告人苏俊波已多次联系梁霄商谈购买本次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试题,所以当阮鹏告知梁霄已经得到试题时,被告人梁霄(因当时其出差在桂林)便委托其表弟钟毅到阮鹏处拿试题并送到广西大学东西校园间立交桥下给苏俊波。被告人苏俊波得到试题即复印了56份,然后卖给将要参加本次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广西大学学生郑桂华、黄川谋等人(约定考试后给钱)。
由于被告人林继彬、甘深炎、张靖、张莉云、阮鹏、梁霄、苏俊波的行为,导致2004年6月19日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试题在开考前以不同的形式向考生泄露,破坏了国家考试制度的严肃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继彬、甘深炎、张靖、张莉云、阮鹏、梁霄、苏俊波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机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要求法院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答辩
被告人林继彬对起诉书指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是提出试卷的拆封以及安排老师甘深炎、张靖、张莉云作题、上课是杨波绮所为,其本人不认识阮鹏等人,更没有与阮鹏等 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被告人甘深炎、张靖、张莉云、阮鹏、梁霄、苏俊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点资格,被告人林继彬作为该学院的外语系副主任和考点的“主考”,负责考点的考务工作,知道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试卷在考试前属于国家机密不得泄露。2004年6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林继彬和该学院原外语系干事杨波绮(另作处理)在南宁职业技术学院签收领回密封好的2004年6月19日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试卷及听力磁带,没有按规定将试卷和听力磁带进行保密保管,而是存放在该学院外语系办公室的铁皮柜内,由杨波绮一人保管铁皮柜钥匙。当天13时许,杨波绮私自开启密封试卷袋,从中取出一份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A卷试题和听力磁带,授意被告人甘深炎、张莉云分别按照试卷做出试题答案。下午,张靖继续按照考题做试题答案。林继彬知道这些情况后,没有予以制止。杨波绮随即安排张靖、张莉云拿部分考试题的内容和已作出的答案于6月17、18日两个晚上,在本学院开办的培训班上给将要参加今年6月19日上午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学员上铺导课;张靖于6月17、18日使用非法泄露的考卷试题和答案两次给学员上课,张莉云于6月17日给学员上课一次。另外,林继彬还主动与南宁市莱博外语培训中心联系去上考前铺导课,于6月17日19时许和甘深炎一起携带非法泄露的考题答案到南宁市莱博外语培训中心,由甘深炎给将要参加当年6月19日上午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学员进行考前铺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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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靖得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试题后,为帮助自己的表弟罗奕和被告人阮鹏的朋友白乃文能顺利通过2004年6月19日上午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于6月18日中午将泄露的试题交给阮鹏,并让阮鹏继续抄写其尚未抄写完的试题答案。被告人阮鹏得到试题和试题答案后,除给罗奕阅览外,还将试题复印了两份,自称每份以人民币1500元买得,尔后分别交给白乃文和被告人梁霄(约定考试后付钱)。因在此之前被告人苏俊波已多次联系梁霄商谈购买本次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试题,所以当阮鹏告知梁霄已经得到试题时,被告人梁霄(因当时其出差在桂林)便委托其表弟钟毅到阮鹏处拿试题并送到广西大学东西校园间立交桥下给苏俊波。被告人苏俊波得到试题即复印了56份,然后卖给将要参加本次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广西大学学生郑桂华、黄川谋等人(约定考试后给钱)。
由于被告人林继彬、甘深炎、张靖、张莉云、阮鹏、梁霄、苏俊波的行为,导致2004年6月19日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试题在开考前以不同的形式向考生泄露,破坏了国家考试制度的严肃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案件移送函、交办通知书,证实该案件的来源;
2、国家保密局、国家教育部保密委员会函件,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开始委员会复函,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蜜蜂考试题信袋等证实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开始的试卷系“机密”级国家秘密;
3、区教育厅下发的(2004)53号文、教育部、高教司(2004)97号文、教育厅(2004)24号文、教育厅高教处下发的《大学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考务工作手册》及附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作弊和违纪处理办法)、广西交通学院外语系编制的全国大学英语等级四、六级考试监考安排表等文件,证实全国大学英语等级四、六级考试的报考程序、考务纪律、考试管理、考试时间、考试管理保密要求等具体规定,还证明在2004年6月19日上午四级考试和下午的六级考试中,甘深炎、张靖、张莉云均出任两级考试的监考老师;
4、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说明,正式该学院是在2002年12月取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点资格;该学院没有按照教育厅的要求成立考试领导小组,也没有按照要求配备学院领导担任主考,被告人林继彬实际上担任考点的主考;
5、被告人林继彬、张靖、张莉云的任职文件、干部履历表、聘用合同书、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继彬的植物位该院外语系副主任;甘深炎为外语系专职党支部副书记、英语教师;张靖为外语系英语教师;张莉云为外语系英语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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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告人阮鹏、梁霄、苏俊波的户籍证明;证实阮鹏的职业身份位教师;梁霄、苏俊波在校大学学生;
7、证人阮靖娟的证词,证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考点是向她申请批准的,四、六级英语考试的试卷是从她那里签发领取的;
8、交通学院教职人员杨洁、黄靖瑜等人的证词,证实是杨波绮运回的考试试卷,并存放在外语系办公室的铁皮柜里,当日中午,其看见甘深炎在做听力试题,还看见张莉云在做阅读试题;
9、南宁市莱博外语培训中心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周宁、何昆、陈常聪等人的证词,证实该外语培训中心开办有全国英语四、六级考前补习班,是与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开办的。在2004年6月17日、18日被告人林继彬曾带着一位英语女教师到培训班进行英语四、六级考试的模拟考试,并自行携带有英语考试资料,共有30份,模拟考试完成后,考试资料又被他们收回去了。之后共副给林继彬和另一位女教师课酬人民币3000元;
10、何昆所做的辨认笔录,证实来做模拟考试的教师就是林继彬和甘深炎(女);
11、原南宁市莱博外语培训中心学院陈圣钰、李琳、杨永波、满瑜林等人证词,证实6月17日、18日来上课的女老师,自己带有一套英语试题并按试题内容给他们做开始辅导,这些试题被证实就是后来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内容;
12、南宁市莱博外语培训中心课酬支付及报考人数汇总表,正式林继彬、甘深炎在领取授课报酬;
13、交通学院培训班学院张伶莉、蔡海梅、钟晓容、覃慧婷等人的证词,证实张靖、张莉云是培训班任课老师,6月17日张靖、张莉云老师对全班学员作了英语作文、词汇辅导,后来发现在所做的辅导材料和内容中,词汇有三分之一,英语作文题目与全国考试考题一样。而全国考试结束后。张莉云老师把全部辅导资料都收回去了;
14、广西大学学员郑桂华、黄川谋、戴晖等人的证词,遮盖那时他们得到过试卷,试卷是苏俊波给的,共给过30份;
15、证人吴冬丽的证词和辨认笔录,证实在2004年6月18日有两个人在她那里复印30份英语资料,经其辨认,复印资料的人就是甘深炎和林继彬;
16、证人白乃文证词,证实2004年6月19日阮鹏给了他一份全套的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试卷,考题是一份手抄的试题。双方约定,考试结束后,如果这份考题是真实的就付给其1500元;
17、证人罗弈的证词,证实2004年6月18日张靖打电话高其到阮鹏处看英语试卷,后其在阮鹏处确实看到了英语考试的考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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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证人钟毅的证词,证实其表哥梁霄在2004年6月18日叫其去阮鹏处拿一份英语资料,后送去给苏俊波;
19、扣押的试卷袋两个、大学英语四考试试卷A、B卷样本,正式未被启封的考题有“机密”标签封贴;
20、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西大扣押了试题复印一共54份;
21、被告人甘深炎所作的试题A卷听力部分以及被张靖手抄的试题答案复印件,均证实被告人在试前已作了考题答案,并将答案复印后泄密给他人;
22、笔迹鉴定书。
(四)一审判案理由
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现为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继彬、甘深炎、张靖、张莉云身为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主考和考务工作人员,以及考点所在院校的英语老师,明知大学英语四、六级的考卷为国家级机密,也熟悉和了解该项考试的考务纪律和考试组织程序,但为了单位办学和个人的利益,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属国家机密的考卷考题以及考题答案;被告人阮鹏、梁霄、苏俊波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大学英语四、六级全国考试的考题和答案在开考前属于国家秘密,仍通过不同手段非法获取并将其故意泄露给他人,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五) 一审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林继彬犯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被告人甘深炎犯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3、被告人张靖犯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4、被告人张莉云犯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5、被告人阮鹏犯泄露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
6、被告人梁霄犯泄露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
7、被告人苏俊波犯泄露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
8、被告人林继彬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林继彬、甘深炎、张莉云提出上诉。
(六) 解说
泄露英语四、六级全国考试考题来谋取单位利益为犯罪内容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案件审理中,有以下要点值得关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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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人的主体身份的认证问题
《刑法》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本案的犯罪被告人林继彬等人系学院英语系的老师,该学院为国有事业单位,作为教师本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畴,但由于林继彬等人受国家机关委托,正式担任国家考试的考点主考和监考,被授权可直接接触和掌握属国家机密的考题考卷。在执行国家考试的任务时,其身份已发生临时性的变化,相当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对其的犯罪主体身份应没有任何异议, 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阮鹏、梁霄、苏俊波等三人的犯罪主体身份的认证问题,虽然其三人并非参加考试监考,考务管理的校方人员,无直接接触和掌握机密的授权,但其间接的从上述林继彬等人处获得了考题和考试材料并再次以牟利为目的泄露给他人,属“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之列,故依法按照共同参与犯罪予以定罪处罚。
2、关于四、六级英语考题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问题
长期以来,众多人士都对英语四、六级全国考试的严肃性认识不足,认为该类考试只是一种资格和能力考试,不能与全国高考相提并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在管理上亦不严格,致使每年在考前都有泄题事件发生。许多业内人士,包括老师和参考的考生并不知道该考题材料在开考前属于国家秘密。本案在审理中发现四、六级英语考试的考前培训和考务组织都有明确文字规定,考题在开考前属于保密法规定“机密”等级的国家秘密,对考题,考卷的分发、传递、保管都有严格的规定,同时每一份考卷的骑缝封条都有“机密”标签并加盖了教育厅的公章,当属国家秘密无疑,且秘级已达到国家保密局规定的第二等级。故任何认为国家秘密仅指军事,经济,政治方面的情报和重要文件,对国家保密法的误解和“国家秘密”含义的混淆都是错误和必须自负责任的。因此,合议庭和主办法官对四、六级英语全国考试考题当属国家秘密没有疑义。对辩护人和被告人的争辩不予采纳。
3、该案犯罪行为人是否有“明知”和“故意”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问题
根据法庭调查、证据分析及各被告人的供述,本案各犯罪行为人虽然动机不同,但都有“明知”和“故意”泄露的事实。如林继彬等人是为了谋取单位的利益, 阮鹏等三人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或出于哥们义气,虽然动机不同、手段各异,但均不影响本罪罪名的成立,仍属共同犯罪。至于各人在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同,造成的后果轻重差别,则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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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量刑处罚的分别不同和适用缓刑的问题
本案的犯罪被告人都是从事教育工作的英语老师和在校学生,并无刑事犯罪的前科和背景,犯罪后确有悔罪认识和认罪表现,并退出了犯罪(讲课报酬)所得。为了挽救犯罪的年轻人,给他们一条今后的出路,并同时警示、教育其他广大师生,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司法目的,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主犯林继彬处于有期徒刑,其他人分别判处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
本案审理不仅是对一起泄露国家秘密刑事案件的判决和处罚,更重要的是通过此案件揭示出广大教育界人士和在校师生对法律的空白和漠视以及不学法, 不懂法,只顾追求金钱利益的后果。同时,也向我们基层刑事审判法官提出了新形势下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的新挑战,值得借鉴,值得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