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判“问题叉烧”案 彰显食品安全零容忍
作者: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泰武 2015-06-18 20:55:04 来源:南方周末
2015年6月15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石户米粉店老板徐丙华、作坊主陶昌醒等7人,及收购病死猪的卢华英共9名被告人2-5年的刑罚,并处罚金3万-20万元不等。这也是南宁市首例从收购病死猪,到销售、加工,再到餐饮企业生产、销售问题食品,均被追究刑责的案件。
从公安机关侦查到法院宣判,一起耗时一年半的“问题叉烧”案终于尘埃落地。从审判结果看,笔者认为,重判“问题叉烧”案有利于维护“舌尖上的安全”,更彰显对食品安全零容忍的坚决态度。
对食品安全零容忍合法。按照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案在当地的影响很大,受害人众多,且侵害时间长,属于严重情节,依法重判无可厚非。
对食品安全零容忍符合国情。当前,像“问题叉烧”这样危及食品安全的案例在全国其他省市同样存在。也是这一天,陕西省公安厅公布了第二批查处的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包括走私牛肉、制售有害卤肉、毒鸭血等案件。2014年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因使用过期劣质原料加工肉产品被查等等。针对中国食品市场的现状和国情,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因此,必须用重典、下猛药整治才行,否则各类“食品安全”事件还会层出不穷,难以杜绝。
对食品安全零容忍合乎民意。当前,随着人们生活质量和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不仅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而且也成为全民共同担忧的问题之一。尤其是近年来各类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不仅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严重威胁,而且也让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更加担忧,从而引发对食品安全的恐慌心理和信任危机。问题食品可能带有致病微生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而这些正是消费者最担心的,像这样的问题食品,消费者能不反感吗?因此,对消费者来说,食品安全零容忍,这是众望所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