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人身赔偿
只要依法治国法令畅通,纪律和风气自然清正,那样就不会有治不好的国家,也不会有顽固不化的百姓。
在多起人身殴打侵权事件中,侵权人对于自己的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予以否认,在赔偿问题上都是拒绝赔偿,使得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建议当事人是采取诉讼方式积极维权的。在依法治国过程中,我们必须学会学法、懂法、守法,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坚决捍卫我们的权益。
民事诉状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52年3月20日生,住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身份证号码:3728221952。。。。。。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52年3月8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身份证号码:3728221952。。。。。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189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月13日,原被告因建房纠纷,被告持木棍殴打原告,原告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原告出院后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拖延赔偿。综上,原告为维护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 6月 日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及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应当赔偿侵犯原告人身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1、被告作为侵害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无故行凶,殴打原告,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具体赔偿明细及相关问题。
1、医疗费 7006.19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提供了医院的医药费发票、病历以及诊断证明书等,足以证明原告因治伤花去了7006.19元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1620元。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根据山东省2015年度损害赔偿标准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30元计算.
3、护理费元。原告住院71天,期间儿子护理,护理费 4935元,对于护理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 1080元。对于交通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原告因受到损害,护理人员数日来奔波于医院,交通费的发生肯定存在,特别是原告住院期间。请法庭酌情判定。
5、营养费:1620元。
综上,本案被告殴打原告致其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全部承担赔偿责任。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代理人:许仙凤
2015年6月16日
法院审理结果: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