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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既有本金也有利息的,在不足额偿还本息情况下,是如何抵充的
发布日期:2015-06-25    作者:颜莉萍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举例来说,就是,4万本金、3万利息,没有实现债权的费用,当偿还2万金额之后,剩余应还金额是4万本金、1万利息,利息依然按欠付本金为基数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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