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利用手机短信发送虚假信息骗取他人巨额钱财的案件,被告人董凯闵、钱丽华、庄雅萍均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七年、六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3万元、3万元。
经查实,被告人董凯闵为台湾台中人,钱丽华(女)、庄雅萍(女)分别为江西、福建人。2005年9月到10月间,三被告人共谋后,在成都、厦门、广州等地采用手机发短信,编造被害人用银行卡刷卡消费的谎言,诱骗被害人上当,致使被害人将其存款转入被告人等事先开设的银行帐户、卡上。按照分工,董凯闵负责监管取款、保管和转移赃款,钱丽华负责保管银行卡、登记取款情况,并与庄雅萍等人持卡取钱,三被告人以提成的名义从中分得赃款。其间,三被告人在成都共骗取王某等60余名被害人的现金160余万元,另有现金25万余元被公安机关冻结,未被被告人等提取。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成都抓获钱、庄等人时,当场扣押旅行箱9个,建行、工行、农行、商行等银行的存折144本、卡151个,手机、小灵通8部,面值100元移动充值卡32张,现金 43210元等物品。在厦门边检站抓获董凯闵时,扣押手机4部,台币56800元及记事本等物品。
成都中院一审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发送虚假短信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约19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董是主犯,钱、庄是从犯,且经查实钱、庄二被告人有立功表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 王鑫 程兴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