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15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笔记: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5-06-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赔偿责任

  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为要件,但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时,对本人造成的损害,管理人仅于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始负赔偿责任。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侵害本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对本人负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是侵权责任。管理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管理行为过程中,与管理行为相关联,侵害对象是无因管理利益以外的本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管理人的管理承担不利于本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通常也构成侵权行为。本人既可以对管理人依据无因管理主张管理利益返还,也可以对管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