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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发布日期:2015-06-24    作者:颜莉萍律师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与员工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法》确未有明确,最高院司法解释、劳动社会保障局对此也未有全国性的统一规定,本人研究了各地方规定,却原来是有大不同。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第3条明确了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准则: 
第一步: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
第二步: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第三步: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依以上规定来看,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等待遇是不计入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
依以上规定,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均包含在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内。 
目前对于各地规定不统一的情况,国家正在讨论应予统一,希尽快出台全国性统一规定,避免各地口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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