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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罪行均衡实证研究
发布日期:2015-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将我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分别与国外走私罪法定刑、我国其他犯罪法定刑以及我国走私罪类罪内部个罪法定刑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立法领域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抱持严厉的刑事政策立场。通过对大样本司法量刑数据进行考察,可以发现我国司法领域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抱持轻缓的刑事政策立场。法官群体对这种立法与司法间的不均衡现象做出了解释,同时也引发我们对走私犯罪的治理进行更深刻的思考。
【关键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法,司法,罪刑均衡,实证研究

一、我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法考察   
  (一)与外国走私罪法定刑之比较
  对外国走私罪法定刑进行考察,可以从宏观的角度了解一个国家对该种犯罪所持的态度。笔者搜集到一些国家关于走私罪的相关法律,对各国走私罪法定刑立法情况进行了对比。[1]从走私对象的一般分类来看,各国走私罪的走私对象主要有涉税货物、管制货品和违禁品三类,其中涉税走私和违禁品走私占绝大部分。国外法律中的涉税走私与我国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这一罪名对应。[2]在罪名比较方面,笔者将涉税走私和违禁品走私分开比较。在法定刑比较方面,笔者主要考察自由刑、罚金刑和死刑三种刑罚,对自由刑和罚金刑比较最低刑和最高刑,即刑罚的上限和下限。通过比较,笔者发现:
  第一,总体上看,经济发达、自由贸易程度较高的国家对涉税走私的处罚程度相对较轻。在涉税走私罪中,罚金刑的立法适用更为普遍,自由刑的适用普遍属于轻刑化模式。如对于涉税走私犯罪,经济发达的国家诸如美国、日本以及欧洲的一些国家如德国、意大利以及法国,最低自由刑与我国区别不大,但是从最高的自由刑的幅度与种类上来看,我国对于涉税走私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上述的经济发达国家最高到10年的有期自由刑,甚至在一些国家为“3年以下”、“5年以下”或者“7年以下”的刑罚幅度。只有在朝鲜、越南与保加利亚等国家中最高刑达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处罚。
  第二,无论国家制度、社会环境、经济水平有着怎样的差别,各国和地区对于违禁品走私的刑罚要重于涉税品走私的刑罚。法国对违禁品走私的法定刑在10年以上30年以下这样一个重刑范围,韩国对于走私违禁品的犯罪的法定刑幅度为10年以下;而如越南、朝鲜对违禁品走私的法定刑可以达到无期徒刑甚至和我国一样配置有死刑。以上的法定刑立法的不同反映出各国立法者普遍认为违禁品走私的危害要严重于涉税品走私的危害,因此对违禁品走私的法定刑设置要高于涉税走私。
  第三,对于涉税走私,各国和地区重视财产刑的使用,广泛采用罚金刑的刑罚方式。一些国家甚至在自由刑和罚金刑之间可以选择适用,在能够弥补国家税收损失的情况下可以不采用自由刑。如日本的关税法对违反海关法行为人的处罚分为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类,根据行政处罚规定,海关可以责令违法人缴纳罚款,依照规定缴纳罚款后,就不再对其起诉,当违法人无力缴纳行政罚款时,或者认为情形有必要给予刑事处罚时,海关才进行起诉追究刑事责任。[3]
  第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对走私罪的刑罚相当严厉,特别是自由刑要重于绝大多数国家。我国与其他国家比较,涉税走私法定最高刑可以达到无期徒刑,而违禁品走私可以适用死刑。无论走私涉税品还是违禁品,我国财产刑均可以达到“没收财产”这一幅度。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罪名法定刑之比较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罪名法定刑之比较,是将我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定刑与刑法其他罪名、走私罪内部个罪法定刑进行比较,这一比较将更为清晰地反映我国立法者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所持的态度。对不同罪名之间的法定刑做出简明而又精确的比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研究过程,这一比较过程实质上是将个罪刑罚量化的过程,我国学者对此作了大量的研究,为笔者考察走私罪法定刑横向比较提供了基础和根据。我国学者白建军教授认为,罪量是关于犯罪严重性程度理论上的综合评价,罪刑均衡的本质在于实然罪量与应然罪量之间的一致性程度,在于人定的刑罚与应然罪量之间的符合程度,在于法定刑、宣告刑接近应然罪量的程度。[4]基于此理论白建军教授计算并制作出罪刑等级关系简表。笔者借此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法定刑与其他罪名、走私罪类罪内部个罪法定刑进行比较。
  表1中国刑法罪刑等级关系简表[5]
  ┌──────────────┬───┬───┬───┬───┬───┬─────┐
  │罪名        │刑量 │罪量 │刑级 │罪级 │极差 │等级均衡 │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07.75│3.355 │9   │5   │4   │偏重  │
  ├──────────────┼───┼───┼───┼───┼───┼─────┤
  │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罪│106.25│3.495 │10  │7   │3   │一致  │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12.00│3.355 │9   │5   │4   │偏重  │
  └──────────────┴───┴───┴───┴───┴───┴─────┘
  
  ┌──────────────┬───┬───┬───┬───┬───┬─────┐
  │罪名        │刑量 │罪量 │刑级 │罪级 │极差 │等级均衡 │
  ├──────────────┼───┼───┼───┼───┼───┼─────┤
  │走私废物罪      │22  │3.565 │8   │8   │0   │一致  │
  ├──────────────┼───┼───┼───┼───┼───┼─────┤
  │走私武器弹药罪     │114  │3.705 │10  │9   │1   │一致  │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22  │3.355 │8   │5   │3   │一致  │
  ├──────────────┼───┼───┼───┼───┼───┼─────┤
  │走私制毒物品罪     │8.25 │3.355 │6   │5   │1   │一致  │
  ├──────────────┼───┼───┼───┼───┼───┼─────┤
  │走私淫秽物品罪     │47.25 │3.145 │9   │2   │7   │过重  │
  ├──────────────┼───┼───┼───┼───┼───┼─────┤
  │走私文物罪      │112  │3.285 │9   │4   │5   │偏重  │
  ├──────────────┼───┼───┼───┼───┼───┼─────┤
  │走私假币罪      │114  │3.61 │10  │9   │1   │一致  │
  ├──────────────┼───┼───┼───┼───┼───┼─────┤
  │走私贵重金属罪     │112  │3.355 │9   │5   │4   │偏重  │
  ├──────────────┼───┼───┼───┼───┼───┼─────┤
  │走私核材料罪      │114  │3.705 │10  │9   │1   │一致  │
  ├──────────────┼───┼───┼───┼───┼───┼─────┤
  │放纵走私罪      │21.75 │3.385 │8   │5   │3   │一致  │
  ├──────────────┼───┼───┼───┼───┼───┼─────┤
  │逃税罪        │6.75 │3.4  │5   │6   │-1  │一致  │
  ├──────────────┼───┼───┼───┼───┼───┼─────┤
  │抗税罪        │6.75 │3.59 │5   │8   │-3  │一致  │
  ├──────────────┼───┼───┼───┼───┼───┼─────┤
  │逃避追缴欠税罪     │6.75 │3.26 │5   │3   │2   │一致  │
  ├──────────────┼───┼───┼───┼───┼───┼─────┤
  │骗取出口退税罪     │49.75 │3.26 │9   │3   │6   │偏重  │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107.25│3.645 │10  │9   │1   │一致  │
  │票罪        │  │  │  │  │  │    │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5.25 │3.565 │3   │8   │-5  │偏轻  │
  │罪         │  │  │  │  │  │    │
  ├──────────────┼───┼───┼───┼───┼───┼─────┤
  │合同诈骗罪      │47.75 │3.425 │9   │6   │3   │一致  │
  ├──────────────┼───┼───┼───┼───┼───┼─────┤
  │非法经营罪      │21.75 │3.335 │8   │4   │4   │偏重  │
  ├──────────────┼───┼───┼───┼───┼───┼─────┤
  │贷款诈骗罪      │49.75 │3.425 │9   │6   │3   │一致  │
  ├──────────────┼───┼───┼───┼───┼───┼─────┤
  │故意杀人罪      │115  │3.745 │10  │10  │0   │一致  │
  ├──────────────┼───┼───┼───┼───┼───┼─────┤
  │故意伤害罪      │107.25│3.535 │10  │8   │2   │一致  │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09.75│3.49 │10  │7   │3   │一致  │
  └──────────────┴───┴───┴───┴───┴───┴─────┘
  通过以上罪刑等级关系简表可以看出,走私罪的罪级整体低于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这些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性犯罪,但刑级却比较接近,这同样表明我国立法者对走私犯罪抱持非常严厉的态度。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涉税犯罪,如与逃税罪和抗税罪相比,罪级偏低,基本上维持在“5”这一平均数值范围之内,但刑级却高达“9”。这就更加说明了立法者主观上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抱持非常严厉的刑事政策立场。再进一步观察走私罪类罪内部个罪罪名的情况,可以发现违禁品走私的罪级整体高于涉税走私的罪级,这与上述所考察的各国走私罪立法情况相一致。通过上述罪刑等级关系简表可以看出,我国走私罪立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环境安全的走私罪在个罪的等级均衡程度上整体表现一致。如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走私核材料罪。而对于与物质利益、有形财富、经济秩序和文化管理相关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与走私淫秽物品罪,其等级均衡程度的反应均为偏重或过重。
  那么,这一现象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我国学者认为,中国刑法罪刑失衡可以归结为“一重一轻”:对物质利益的保护偏重,对个人安全价值的保护偏轻。即在关爱人性、生命价值、注重个体利益方面的刑法,态度仍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相反刑法却明显表现出对经济秩序、有形利益、分配秩序等社会整体利益方面的高度重视甚至是过度的重视。[6]在我国,走私罪被立法者认为是一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我国刑法整体上对违反传统道德规范的传统型犯罪的容忍程度相对较大,而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及违反行政管理规范并导致宏观秩序破坏犯罪的容忍度相对较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危害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税收,二是国内经济秩序。依据立法者所遵循的价值理念,不难理解走私罪类罪中多个罪名法定刑偏重这一现象存在的原因。此外,中国对走私罪严厉的刑事政策立场也与立法之时的社会背景有着密切的关系。从刑事立法的沿革上看,现行刑法走私罪源于1997年刑法,当时国内走私狂潮泛滥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立法者明显有“乱世必用重典”的立法初衷。立法者对于走私犯罪这种与国家开放息息相关的经济犯罪非常敏感,因为国家经济环境的变化导致走私犯罪形势的不确定性,立法者对未知的犯罪形势缺少其他足够的社会控制手段,如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增进社会福利手段,因此过分依赖刑事手段,采取了非常严厉的刑事政策。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也发生了变化,相应的刑事政策有必要重新进行审视。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量刑的司法实践宏观考察
  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法定刑进行考察之后,我们通过数据对司法量刑的司法实践进行考察。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量刑分布情况
  笔者将2002年至2012年全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各类量刑情况进行求和,并计算每种刑罚在全部刑罚中的比重。
  (图略)
  图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量刑分布情况[7]
  通过对量刑分布情况进行观察,[8]可以看出:在全国11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刑罚适用类别居前五位的是有期徒刑、拘役缓刑(占30%)、3年以下有期徒刑(占28%)、重刑[9](占19%)、3-5年有期徒刑(占10%)、单处罚金刑(占9%),其中单处罚金刑、缓刑和轻刑得到广泛的适用,合计占67%。根据学者的统计,中国2002年至2008年间,全部刑事犯罪重刑率从30%下降至20%。[10]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1年来的平均重刑的适用率为19%,低于全国刑事犯罪重刑适用率。宏观量刑情况表现出量刑的轻缓与立法中法定刑的严苛形成了对比,反映出司法与立法刑事政策立场的不同。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量刑趋势情况接下来对2002年至2012年全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各类量刑趋势情况进行观察。
  (图略)
  图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量刑趋势情况
  对量刑变化趋势进行观察,可以发现:在几类比重较大的刑罚当中,缓刑的适用率在2008年急速上升。除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一定范围内出现波动外,其他种类的刑罚总体上波动幅度不大,重刑、3-5年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四种刑罚在2008年后有缓慢增长。根据对海关总署相关数据的统计,2008年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无论数量、案值、偷逃税额、平均案值整体上均呈较大幅度增长趋势,而重刑和3-5年有期徒刑并没有呈现相应的大幅度增长。因此,笔者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宏观上我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数量呈现多发和增加态势,而国家相应的刑罚资源的投入并没有相应的增长,相反,甚至还呈现出了刑罚轻缓化的趋势。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量刑的司法实践的微观考察
  宏观的司法统计数据可以整体上反映出我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量刑情况,但无法考察偷逃税额与量刑关系、量刑情节适用情况等微观现象。为从微观上考察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情况,笔者逐一从各级法院的官方网站司法公开栏目和北大法意、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法院网等法律类网站搜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生效判决书,通过SPSS 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并建立数据库,以此作为研究样本进行观察。数据库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生效判决书累计共1205个。做出判决的机构分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21份,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4份,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1126分,基层人民法院26份。判决书省际分布情况如下:北京31份,福建48份,广东670份,广西1份,海南53份,河南省10份,湖南8份,吉林5份,江苏66份,江西25份,辽宁5份,内蒙古1份,山东32份,上海182份,浙江39份。其中,共同犯罪1085件,非共同犯罪120件。男性犯罪885件,女性犯罪105件,性别分类数据缺失215件。从身份情况看,工人3件,无业人员51件,农民48件,国家工作人员31件,职员276件,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业主14件,身份数据缺失782件。下面将从主刑情况、附加刑情况,偷逃税额与量刑关系,量刑情节等几个方面具体进行考察。
  (一)主刑、附加刑情况
  1.主刑适用的数据分析
  笔者的数据库共有样本1205个,在提取每个样本量刑情况时,出现了无效样本45个,因此,在量刑问题上的有效样本为1160个;同时,本罪的法定刑所涉及的主刑仅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实刑和缓刑)以及拘役(实刑和缓刑),从而,本数据库中该三类法定刑的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2样本主刑分布情况
  ┌─────────┬────┬─────────┬────┬──────┬──────┐
  │刑种     │频率  │平均刑量(天)  │比重  │总计频率  │总计比重  │
  ├─────────┼────┼─────────┼────┼──────┼──────┤
  │无期徒刑    │8   │      │0.7%  │8     │0.7%   │
  ├────┬────┼────┼─────────┼────┼──────┼──────┤
  │有期  │实刑  │651   │1288     │56.1%  │1095   │94.4%   │
  ├────┼────┼────┼─────────┼────┤    │    │
  │徒刑  │缓刑  │444   │980      │38.3%  │    │    │
  ├────┼────┼────┼─────────┼────┼──────┼──────┤
  │拘役  │实刑  │7   │134      │0.6%  │57    │4.9%   │
  ├────┼────┼────┼─────────┼────┤    │    │
  │   │缓刑  │50  │141      │4.3%  │    │    │
  ├────┴────┼────┼─────────┼────┼──────┼──────┤
  │总计     │1160  │      │100%  │1160   │100%   │
  └─────────┴────┴─────────┴────┴──────┴──────┘
  统计显示:无期徒刑的使用率非常低,仅为0.7%。有期徒刑实刑适用率为56.1%,平均量刑为1288天,约三年半有期徒刑,接近轻刑的上限。有期徒刑的缓刑适用率为38.3%,平均量刑为980天,约两年半有期徒刑。整体上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主刑方面的量刑呈现明显的刑罚轻缓性,这与前述量刑宏观统计结论相一致。
  2.附加刑适用的数据分析
  在数据库中,仅有685个样本在判处主刑的同时,还附加了附加刑。因此,实际判处附加刑的样本仅为685个。本罪的法定刑所涉及的附加刑仅为并处罚金以及没收财产(没收全部和没收部分)。本数据库中该二类附加刑的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3附加刑适用情况
  ┌─────────┬───┬────────┬────────┬──────┐
  │刑种     │频率 │平均刑量(元) │附加刑样本比重 │全样本比重 │
  ├─────────┼───┼────────┼────────┼──────┤
  │并处罚金    │662  │992537    │96.6%     │57.1%   │
  ├───┬─────┼───┼────────┼────────┼──────┤
  │没收 │没收全部 │6   │      │0.9%    │0.5%   │
  │财产 │    │  │      │      │    │
  │  ├─────┼───┼────────┼────────┼──────┤
  │  │没收部分 │17  │      │2.5%    │1.5%   │
  ├───┴─────┼───┼────────┼────────┼──────┤
  │附加刑样本总计  │685  │      │100%    │59.1%   │
  └─────────┴───┴────────┴────────┴──────┘
  统计显示:附加刑中并处罚金的适用率高达96.6%,在全样本的比重中占57.1%,平均罚金约为10万元。此外,较少的适用了没收财产的附加刑。值得关注的是,附加刑中平均罚金约为10万元,这仅相当于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偷逃税额起刑点5万元的2倍。罚金刑距离刑法规定的最高并处“5倍以下罚金”还有很大的余地,况且现实中个人和单位走私实际偷逃税额远不止于起刑点。在日益倡导对经济犯罪加强罚金刑适用的理念之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罚金刑适用还不够科学。
  (二)偷逃税额与量刑关系
  本数据库共有样本1205个,在提取每个样本量刑情况时,出现了无效样本161个,因此,在量刑问题上的有效样本为1041个。
  1.一般性分析
  一般来说,对本罪量刑轻重起最重要影响的因素是案件的偷逃税额,可以说:偷逃税额越大,量刑相应越重。仅从主刑上来看,根据前文的统计,本数据库中的主刑可以由重至轻分为以下几个等级: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实刑>有期徒刑缓刑>拘役实刑>拘役缓刑。因此,按照正常的情况,判处无期徒刑的全部样本所对应偷逃税额的平均值,一定要比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全部样本所对应偷逃税额的平均值大;依次类推,判处拘役缓刑的全部样本所对应偷逃税额的平均值肯定是最小的。根据这样的推论,笔者将数据库中的所有有效样本进行了比较,如下表所示:
  表4偷逃税额与量刑情况
  ┌──────────────┬─────────────────────┐
  │量刑情况       │偷逃税额平均值(万元)       │
  ├──────────────┼─────────────────────┤
  │无期徒刑       │3285             │
  ├──────────────┼─────────────────────┤
  │有期徒刑实刑      │1712             │
  ├──────────────┼─────────────────────┤
  │有期徒刑缓刑      │675              │
  ├──────────────┼─────────────────────┤
  │拘役实刑       │11              │
  ├──────────────┼─────────────────────┤
  │拘役缓刑       │52              │
  ├──────────────┼─────────────────────┤
  │总计        │1237             │
  └──────────────┴─────────────────────┘
  由上表可知,虽然从整体上看,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实刑、有期徒刑缓刑、拘役实刑以及拘役缓刑样本所对应的偷逃税额平均值遵循了从大到小的排列顺序,但是在拘役实刑以及拘役缓刑这两类具体的暈刑上,判处拘役实刑的所有样本的偷逃税额平均值为109960元,反而比判处拘役缓刑的所有样本的偷逃税额平均值518571元要小得多,由此可见,在偷逃税额与量刑的关系上,至少从一般性的统计中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并非绝对呈现出偷逃税额越大、量刑越重的关系。
  2.相关性分析
  首先考察层级相关性分析。要考察偷逃税额与量刑之间是否发生关联,除了进行简单的形式观察外,还可以进行统计学上的相关性分析,[11]即将偷逃税额与量刑结果之间进行相关性的分析,以检验偷逃税额是否与量刑结果之间发生统计学意义上的相关性。如果要将偷逃税额与量刑结果之间进行相关性分析,则样本应当符合正态分布。根据统if学的惯例,当样本量大于30时,一般可以近似地认为服从正态分布。本次统计所依赖数据库的样本总计有千余个,从而可以认为近似符合正态分布,从而可以进行相关性分析。由于量刑分别表现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实刑、有期徒刑缓刑、拘役实刑以及拘役缓刑的样本在数据库中呈现的是一种定序变量的形式,因此,宜通过Spearman等级相关关系来得出相应结论,从而得出下表:
  表5偷逃税额与量刑层级相关分析
  ┌───────────────────────────────────────┐
  │层级相关关系                      │
  ├────────┬──────┬──────────┬──────┬─────┤
  │      │    │       │偷逃税额  │量刑  │
  ├────────┼──────┼──────────┼──────┼─────┤
  │Spearman's rho │偷逃税额  │Correlation Coeffici│1.000   │0.237**  │
  │      │    │ent       │    │    │
  │      │    ├──────────┼──────┼─────┤
  │      │    │Sig.(2-tailed)  │    │0.000   │
  │      │    ├──────────┼──────┼─────┤
  │      │    │N       │1041   │1013  │
  ├────────┴──────┴──────────┴──────┼─────┤
  │**. Correlation is significant at the 0.01 level (2-tailed).  │    │
  └─────────────────────────────────┴─────┘
  根据上表可知,偷逃税额与量刑之间的Spearman等级相关系数为0.237,而显著性值为0.000,这说明了虽然在本数据库中,偷逃税额与量刑程度之间的相关性统计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处于置信空间内,但由于相关系数仅为0.237,小于0.3,由此可见:在统计学意义上,偷逃税额与量刑之间只存在较弱的正相关关系,数据库中虽然呈现出一种偷逃税额越大、量刑越重的现象,但此种现象并不是非常明显。
  其次考察数量相关性分析。通过上述实证分析可知,在偷逃税额与量刑层级性上,数据库并未体现出一种非常明显的偷逃税额越大、量刑越重的现象。那么,具体到每一种刑种内部,是否有可能会出现偷逃税额越大、量刑越重的现象呢?笔者仍然采取相关性分析的方法,将偷逃税额与存在幅度的几种刑种,即:有期徒刑实刑刑期、有期徒刑缓刑刑期、拘役实刑刑期、拘役缓刑刑期、罚金数额,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如下表所示:
  表6偷逃税额与量刑数量相关性分析
  ┌──────────────────────────────────────────┐
  │数量相关关系                        │
  ├──┬───────┬───┬───────┬─────┬────┬────┬───┤
  │偷 │     │偷逃 │有期徒刑实刑刑│有期徒刑缓│拘役实刑│拘役缓刑│罚金 │
  │逃 │     │税额 │期    │刑刑期  │刑期  │刑期  │数额 │
  │税 │     │  │     │    │   │   │  │
  │额 │     │  │     │    │   │   │  │
  │  ├───────┼───┼───────┼─────┼────┼────┼───┤
  │  │Pearson Correl│1   │0.312**   │0.237   │0.973* │0.131  │0.370*│
  │  │ation    │  │     │    │   │   │*   │
  │  ├───────┼───┼───────┼─────┼────┼────┼───┤
  │  │Sig.(2-tailed│  │0.000    │0.000   │0.027  │0.380  │0.000 │
  │  │)    │  │     │    │   │   │  │
  │  ├───────┼───┼───────┼─────┼────┼────┼───┤
  │  │N     │1041 │560     │394   │4   │47  │566  │
  ├──┴───────┴───┴───────┼─────┼────┼────┼───┤
  │**. Correlation is significant at the 0.01 l│    │   │   │  │
  │evel (2-tailed).         │    │   │   │  │
  ├──────────────────────┼─────┼────┼────┼───┤
  │*. Correlation is significant at the 0.05 le│    │   │   │  │
  │vel (2-tailed).          │    │   │   │  │
  └──────────────────────┴─────┴────┴────┴───┘
  根据上表,在显著值上,偷逃税额变量与拘役缓刑刑期的显著值为0.38,大于0.05,这也就意味着本数据库中偷逃税额与拘役缓刑刑期间不存在统计学意义上的相关关系;而偷逃税额变量与有期徒刑实刑刑期、有期徒刑缓刑刑期、拘役实刑刑期、罚金数额四个变量的显著值小于0.05,因此,偷逃税额与该四类变量之间存在统计学意义上的相关关系,但是,在 Pearson相关系数上,偷逃税额与有期徒刑实刑刑期、有期徒刑缓刑刑期、罚金数额之间的 Pearson相关系数均远小于0.8,从而,不能认为数据库中体现出了一种偷逃税额越大,有期徒刑实刑刑期、有期徒刑缓刑刑期、罚金数额也将会越大的显著趋势;当然,偷逃税额与拘役实刑刑期之间的Pearson相关系数为0.973,大于0.8,但由于此时本数据库中判处拘役实刑刑期的有效样本仅只有4个[12],在统计学上进行相关分析时,样本至少应当有30个以上,因此,此时的Pearson相关系数不具有参考价值。总之,通过对偷逃税额与具体刑种量刑轻重的相关分析可知,数据库中不会呈现出偷逃税额越大、量刑越重的显著趋势。
  (三)量刑情节适用情况
  根据上述统计分析,笔者推测导致偷逃税额与量刑之间相关性不显著的一个可能原因是法官在司法实务中大量采纳了量刑情节,因此笔者继续对数据库中的量刑情节情况做进一步考察和验证。统计显示,数据库中不存在的量刑情节是:未成年人犯罪、盲聋哑人犯罪、胁从犯、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的量刑情节1066人中,从轻或减轻情节有: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一般自首、一般立功、重大立功、从犯,共计925人;从重情节有:累犯和和主犯,共计141人。在1160个有效样本中,具有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的占79.74%,具有从重量刑情节的占12.16%。在从轻和减轻情节中,适用率最高的是自首和从犯这两个情节,分别占32.4%和36%。这充分说明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大量运用了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

四、司法对立法的平衡
  至此,通过对走私犯罪立法和司法的实证考察,可以发现:我国立法者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采取了非常严苛的刑事政策。而在司法过程中法官采取了较为轻缓的刑事政策,重刑适用率并不高,法官在司法量刑过程中大量适用了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那么,在严苛的立法之下,在走私犯罪在现实中仍然呈现增长态势的背景之下,法官又为何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采取了轻缓的刑事政策?法官群体为何做出了大样本数据所反映出的“集体决定”?笔者搜集到两份法官所做的调研报告,从中我们可以发现法官的思考,法官们认为通过量刑可以对立法进行平衡,达到罪刑均衡的效果。
  (一)司法对立法平衡的理由
  1.法官认为法定刑过重。10年来,走私案件数量、案值和偷逃税额均不断上升。如严格按照法定税额量刑标准处罚,大量的被告人将被处以严厉的刑事处罚,刑罚过重有悖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G市2009年—2011年个人走私偷逃应缴税额达50万元以上的被告人占总数的55%,在仅考虑偷逃税额的情况下,意味着半数以上的被告人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作为经济犯罪,其刑罚的严厉程度甚至超过了抢劫等暴力犯罪,明显有违刑罚谦抑原则,与国际上对走私犯罪普通采取轻刑化趋势还存在很大距离。[13]
  2.法官认为法定刑设置难以实现量刑均衡。量刑必须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罪责大小不同,量刑幅度也应不同。但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关于偷逃税额的量刑标准设置过低,且三档税额标准之间的差距不大,这使得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税额总体大幅上升的情况下,对各被告人的量刑无法拉开差距,难以达到罪刑均衡。[14]如个人走私偷逃应缴税额50万,需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达千万、甚至上亿的,其量刑幅度也就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税额相差巨大,但量刑可能也就相差几年,现有税额量刑标准不利于在被告人之间实现量刑均衡。[15]
  3.法官认为法定刑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经济总量不断上升。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比1997年增长了542%,居民人均消费水平也在逐步增长,同等数额的金钱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十几年前。因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税额标准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也远低于立法时的1997年。在量刑数额基准没有下调的情况下,实质上是加大了对被告人的处罚力度,这与我国刑罚整体逐渐轻缓化的发展趋势是相冲突的。[16]
  4.法官认为法定刑数额不是犯罪危害程度的唯一标准。法官在量刑中也充分考虑了数额之外的其他因素。除了从犯、自首这样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还有税款流失、税款补缴、非法所得退回、坦白、悔罪、走私物品是否流入社会等法无明文规定的酌定量刑情节。
  在上海市一中院2009年—2011年审理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中,有88件案件能够全额追缴或退赔偷逃的税款,在16件案件中,被告单位或被告人退缴了部分偷逃税款,二者占全部案件的89.7%,国家税款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弥补。[17]
  (二)司法对立法平衡的方法
  法官的统计报告显示,在认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中,“从犯”认定人数比例最大,占被告人总数的65.41%。[18]大量认定从犯的情况与笔者搜集全国判决统计出的情况相契合。法官认为从犯之所以被广泛认定有着主观和客观的原因:客观方面,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牵涉环节和主体比较多,通常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主要以共同犯罪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从犯的认定几率必然会增加。主观方面,实务部门适度放宽了从犯的认定标准。自首、立功等减轻处罚情节均有严格、明确的限制,不大可能突破现有规定,因此为了达到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目的,确保罪刑均衡,法官在从犯的认定上就适度放宽了标准。如以涉税走私为例,从犯的认定几乎涉及各个环节的主体:有以“不直接从事通关,只赚取差价,获利较小”等为由认定包税者为从犯的;有以“未伪造单证、未直接实施通关、主观恶性较小”为由认定货主为从犯的;也有以“虽直接实施通关,但并非主要获利者”为由认定直接通关者为从犯的,等等。[19]因此,前述1160个判决中大量适用了从轻或减轻情节也可以得到解释,法官是出于罪刑均衡的考量。另外,法官也考虑到走私犯罪是经济犯罪,重在剥夺其再犯能力,故对于走私案件有针对性适用非监禁刑和财产刑。[20]通过法官的上述调研和分析可以看出,法官在对涉税走私犯罪量刑时,实质理性大于形式理性,为了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变通执行法律,采取平衡措施以达到罪刑均衡的目的。
  (三)司法对立法平衡的效果
  基于以上司法实践对于立法平衡的理由与方法,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了以下的平衡效果,而这一效果极大地达到了司法实践对于立法的“纠偏”目的。
  其一,从法律效果上看,G市2009年—2011年审结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上诉率25.6%,发回重审和改判率20.69%。而该市同期一审刑事案的整体上诉率为44.03%,发回重审和改判率为21.53%。从这两个指标来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上诉率、发回重审和改判率均好于同期整体一审刑事案件。[21]上海市一中院对于涉税走私案件的审理期限较短、被告人服判率高。多数情况下,走私案件证据确实充分,控辩双方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争议较小,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较多的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快速审结。2009年—2011年近八成的走私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期限低于45天的占案件总数中的74.6%,且被告人对于判决结果认同感较高,上诉率仅19.8%,远低于其他刑事案件。[22]
  其二,从社会效果看,G市海关系统对法院的量刑效果比较认可,未提出异议。G市党委、人大、政府方面也从未对法院处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量刑效果提出意见或建议。当事人也没有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量刑问题进行信访的行为,近几年互联网上也未发现相关的负面新闻。
  五、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通过大量的数据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当前司法界与立法者之间对于走私犯罪存在不同的刑事政策立场,立法者仍旧保持非常严苛的刑事政策立场,而司法者则采取了轻缓的刑罚适用态度。在走私犯罪数量持续增长、案值和偷逃税额不断加大的同时,法官群体在司法实践中普遍积极主动地控制刑罚资源的过量投入。司法者通过大量认定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使刑罚轻缓化,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但是,通过法官大量采取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以达到罪刑均衡不是长久之计,《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偷逃税额的“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有待相关立法和司法机关作出解释,并在解释过程中对现实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罪刑均衡问题给予回馈。
  立法与司法间的不均衡现象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发现问题的线索,应该挖掘背后更为深刻的内容。我们应该清晰地认识到,犯罪本身是一个结果,结果本身无法控制。立法反应了立法者的良好意愿,带有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司法是对既成犯罪的反应,带有司法者的实践理性。立法者和司法者最终都要面对犯罪形成的各方面外部环境,即形成犯罪的各种因素。在更为宏观的一个层面上,犯罪的任何改变与其说是犯罪本身的改变,不如说是犯罪关系中要素之间的改变。犯罪控制所控制的不是犯罪,而是犯罪所在其中的关系,犯罪因关系的调控而得到控制。[23]因此,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言立法和司法的控制只是犯罪治理的一个方面,我们更应关注走私犯罪的外围的社会经济关系。中国改革开放30年以来,国内外经济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对走私犯罪也产生着深远的影响,这就需要我们以更加科学的态度和建立更为科学的刑事政策来治理走私犯罪。结合中国社会的现实情况,深入研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产生的多元的经济原因,进而控制走私发生的外部条件才是治理走私的根本之策。如何满足好国内生产和消费两个市场对国外商品的需求,如何解决国内一些产业、行业因为不规范、不正当竞争导致的国内产品价格严重背离国际市场价格规律的现象,如何科学制定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海关税收税率,如何提升国内产业的质量将是治理走私更为根本的问题。

【注释】
  [1]笔者对中国、美国、日本、法国、俄罗斯、韩国、德国、意大利、阿根廷、保加利亚、匈牙利、古巴、马来西亚、越南、朝鲜等国的刑法、海关法或关税法中走私罪的法定刑进行了比较,并制作各国走私罪法定刑对比分析表,限于文章篇幅不在文中列出。
  [2]我国现行刑法中走私罪类罪中的罪名是按照走私对象来进行划分的,主要走私对象有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黄金、白银等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淫秽物品,毒品,制毒物品,废物,普通货物、物品。从是否涉及逃税的角度,实务界一般将走私犯罪分为涉税走私和非涉税走私。涉税走私最主要的走私对象是普通货物、物品,非涉税走私一般走私的是上述走私对象中的违禁品和一部分涉及管制的货物、物品。
  [3]何力:《日本海关法原理与制度》,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176-177页。
  [4]关于白建军教授的罪量均衡体系可参见其著作《罪刑均衡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在白建军教授的研究中,刑量和刑级是通过计算对刑罚轻重的量化,罪量和罪级是对犯罪危害程度轻重的量化,通过刑级与罪级的极差可以反映出法定刑的均衡程度。根据研究需要,笔者主要选取了走私罪类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的若干罪名进行考察。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份罪刑等级关系简表中,采用的样本是2002年底《刑法修正案(四)》颁布后的刑法法条,因此所计算出的罪量也是当时的罪量。《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151条第三款的走私对象从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扩大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相应的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的罪名也变更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由于变更后的罪名内容涵盖了此前罪名的内容,笔者将表中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替换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四个罪名的死刑,四个罪名的最高刑降为无期徒刑,参照其他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罪名,笔者将四个罪名相应的刑级改为“9”,相应的极差和等级均衡也做了调整。由于刑量部分计算过程相对复杂,笔者不做调整,个罪名之间的比较主要使用表中的罪级和刑级两组数据。
  [6]白建军:《法律实证研究方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67页。
  [7]由于不同类型刑罚间数据相差悬殊,所以图中一些比重比例显示为0%,鉴于不影响对主要刑罚的考察,笔者不做调整。
  [8]此处的有期徒刑含各类有期徒刑。
  [9]重刑是指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刑罚。
  [10]白建军:《刑法规律与量刑实践刑罚刑法现象的大样本考察》,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166页,图2-2。
  [11]相关性分析,是对两个变量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关系所进行的检测,换言之,如果一个变量的值发生变化,另一个变量的值也有相应变化,那么该两个变量之间就相关了。在相关性检验中,两变量相关关系值(比如皮尔逊系数)的绝对值在0—1之内波动,越接近于1,说明两者的相关关系越强。一般来说,两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值大于0.8时,认为两变量之间有较强的线性相关关系;两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值小于0.3时,则认为两变量之间具有较弱的线性相关关系;同时,两变量之间如果要达到统计学意义上的相关性,则相关性检验的显著值要小于0.05,否则两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由于不处于95%的置信空间内,不具有统计学上的显著意义。
  [12]虽然前文中统计出数据库中判处拘役实刑的样本有7个,但由于此时是统计案值与判处拘役实刑样本之间的相关关系,系统在提取判决书中的数据时,正好有3个判处拘役实刑的样本没有提取出有效的偷逃税额信息,因此,此处判处拘役实刑的有效样本只有4个。
  [13]郑允展、徐兵:《从司法平衡到规范重塑——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税额量刑标准设置方法研究》,载《建设公平正义社会与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1172页。该文作者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因此笔者推断文中所称G市为广州市,广东省作为全国走私犯罪发案数量最大的省份,其调研数据具有很强的代表性,笔者发现文中调研数据呈现出的结构性特征与笔者对全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宏观量刑和笔者搜集的1205个全国各地判决书统计出的量刑情况非常接近。因此,该文中法官的司法实践在全国具有代表性。
  [14]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刑法》第153条的规定,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达5万元不满15万元的,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达15万元不满50万元的,可判处3至10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达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分布了法(2011)163号通知,明确要求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仍参照修正前的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执行。目前,新司法解释的草拟工作正在进行,原税额量刑标准在未来将作出修改。
  [15]郑允展、徐兵:《从司法平衡到规范重塑——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税额量刑标准设置方法研究》,载《建设公平正义社会与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1172页。
  [16]同上。
  [17]《上海市一中院刑二庭2009—2011年审理走私犯罪案件调研报告》。
  [18]郑允展、徐兵:《从司法平衡到规范重塑——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税额量刑标准设置方法研究》,载《建设公平正义社会与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1176页。
  [19]这些认定在逻辑上并非完全自洽,但也并非毫无规范可依。在该省法院有关会议纪要中就明确规定:“鉴于走私犯罪形式多样,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根据案件所涉及共同走私行为的不同特点,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确保罚当其罪”。郑允展、徐兵:《从司法平衡到规范重塑——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税额量刑标准设置方法研究》,载《建设公平正义社会与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1176页。
  [20]《上海市一中院刑二庭2009—2011年审理走私犯罪案件调研报告》。
  [21]郑允展、徐兵:《从司法平衡到规范重塑——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税额量刑标准设置方法研究》,载《建设公平正义社会与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1177页。
  [22]《上海市一中院刑二庭2009—2011年审理走私犯罪案件调研报告》。
  [23]白建军:《关系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1页。

【作者简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和犯罪学
【文章来源】《犯罪研究》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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